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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

26、集体土地征收当事人

生活实例
  1992年11月,余干县粮管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梅港村委下属的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和第三村民小组的土地建粮食仓库,其中征用第三村民小组土地面积8591.4平方米。1992年12月,梅港村委会代表该三个村民小组与粮管所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协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每平方米2.58元,共计4748.10元。粮管所征地付款后,梅港村委会扣除附着物补偿费用及其他开支,剩余37500元土地补偿费,梅港村委会要求与村民小组“六四”分成剩余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第一村民与第二村民小组对此没有异议,领取了按此意见应得的补偿费。第三村民小组则认为,本组被征土地面积大,分成比例不合理,没有同意。后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效,第三村民小组遂于1995年6月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梅港村委会在作扣除后全额退还其8591.4平方米土地的征用补偿费19350元。梅港村委会答辩称:粮管所征用建粮库的山地,属村委会多年经营、管理的园艺场,第三村民小组以土地所有权为由,要求取得其被征土地的全部补偿费没有道理。请求与第三村民小组合理分成土地征用补偿费。
关键词解析
  本案是一起征用土地补偿费争议案,焦点是被告梅港村委会是否应该分得被征土地补偿费。这就需要正确分清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

  集体土地征收当事人包括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两类。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相对的当事人,一方是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国家行政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其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对于一方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双方之间是命令和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和普通的行政征收行为不同,普通的行政征收行为都是无偿的,而集体土地征收中国家对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支付合理的补偿,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对于安置补助费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谁负责安置就归谁所有,如果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没有统一安置,就归需要被安置的农村人口所有。从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

法眼点睛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用地单位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征收土地的国家行政机关手中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并不直接和用地单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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