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一章 土地征收综述
1、土地征收概念
生活实例
2002年5月至2005年9月,广东省某市及其下级镇两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把农村集体土地分批次拆开成15亩以下的面积,在市内自行审批征地。在征地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不经法定程序,采取弄虚作假和非法的暴力手段,强行征收当地农民的土地。造成农民无地可耕,被迫奋起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一场激烈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解析
上述实例是一个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暴露出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土地征收中的弊端。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归他人支配的土地实行收回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以前在我国一般被称为土地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进行分别单列,据此,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一、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将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78条、第79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可见,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了明确的区分,以往的土地征用制度事实上被土地征收制度所取代,而新的土地征用制度则成为独立的制度。土地征收市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但是,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征收。一般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无偿的,而土地征后必须有合理的补偿,这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所以我们千万不能把土地征收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征收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征收主体是国家
农村集体土地除了兴建乡镇企业外,如果要想进行其他建设就必须进行土地征收,在土地征收中,只有国家有权力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代表国家进行征收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
2、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土地征收中,所谓的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指国家的建设需要,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和市政建设等等。广义上还包括其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的建设活动。违反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行为属于侵害权利人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寻求司法救济。
3、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收行为不是以市场上双方合意的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是以国家行政权力为依托,不问所有者是否同意,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行为强制性来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独占性与土地的社会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引起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这一点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同。
4、土地征收应予以合理补偿
土地是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失去土地,农民将会失去基本的生存依靠,因此,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征收不同,必须进行补偿。无补偿即无征收,这是现代依法治国对国家土地征收提出的要求。《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等费用。”
除上述基本特点外,土地征收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程序,主要包括政府内部的行政程序和政府与当事人之间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有土地规划、用地审批、征收方案、公告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另外还有一系列的救济途经,如复议申请、听证、土地督查、土地信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