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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招投标被认定侵权2009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26992号《民事判决书》形式,审结了原告湖南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果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智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被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认定三被告在“中国对外书刊宣传信息化工程第三批招标”项目中恶意串通,损害青苹果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汇智公司在该次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其与外文局连带给付青苹果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国信公司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苹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五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律师刘雪梅作为原告青苹果公司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网》等有关媒体、网络对本案一审结果进行了报道。 根据 招标方与投标方恶意串通构成不当竞争被判担责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审结了原告湖南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果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智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被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认定三被告在“中国对外书刊宣传信息化工程第三批招标”项目中恶意串通,损害青苹果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汇智公司在该次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其与外文局连带给付青苹果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国信公司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4月6日,外文局委托国信公司举办“中国对外书刊宣传信息化工程第三批招标”项目,招标标的的出版物为《北京周报》、《今日中国》,招标邀请书载明投标人的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汇智公司系与青苹果公司共同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其实际注册资金为50万元,但在此次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汇智公司凭借500万元的虚假营业执照顺利通过国信公司的资格审查;2007年4月28日,国信公司宣布该项目的第一次招投标流标;2007年5月11日,青苹果公司向国信公司、外文局发函举报汇智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国信公司仅回函要求其提供汇智公司提交相应证据以供调查;2007年5月18日,国信公司发布“宣传信息化工程”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仍然准许汇智公司作为投标方参加投标,最终汇智公司中标,并就“中国对外书刊宣传信息化工程第三批招标历史期刊数字化工程项目”与外文局签订了合同。青苹果公司认为,三被告存在相互勾结排挤其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诉请法院判令确认汇智公司中标无效,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汇智公司在参加“宣传信息化工程”项目第一次招标过程中,使用500万元的虚假企业营业执照进行投标,行为显属不正当竞争;当青苹果公司向国信公司和外文局举报汇智公司实际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时,国信公司和外文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审核汇智公司真实注册资本数额,但其仅要求青苹果公司提供汇智公司通过资格审查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宣布流标的理由亦与此无关,二者系对汇智公司恶意投标行为的默认,此行为有损青苹果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与汇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另,外文局与国信公司在已知汇智公司第一次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允许该公司使用虚假的500万元注册资金的营业执照参与第二次投标并最终中标,且外文局和汇智公司将所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项目内容变更为《北京周报》、《今日中国》、《人民画报》和历史图书进行数字化,但《人民画报》和历史图书的数字化并未在招标投标时列入招标项目内容,对此外文局未举证说明其行为合法性,系对“宣传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内容的扩大,其行为后果亦为有损青苹果公司的合法竞争的权利,汇智公司、国信公司和外文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中国法院网 根据 北京外文局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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