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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防范与律师作为

2014-04-12 13:23:49  来源:共识网  作者:江平、田文昌、顾永忠、谢鹏程、李轩 等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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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洪昌:谢谢!谢所长谈到律师和检察院的关系,这种关系从宪法制度设计上来看,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辩护律师之间的对抗关系和西方是一样的。不过中国检察院有一个特殊职能的定位: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不光监督公安、法院、劳改、监所,还有一个刑法306条。而律师没有有这样的权力。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谢所长提出要提高律师的申诉效力,这是一个特别的地方,其实其它制度里也有,比如通过律师、通过人大监督检察院的权力,律师也可以作为人民监督员防止冤假错案,但这个权力在中国宪政体制下怎么样来做好,跟西方确实不一样,谢所长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谢谢谢所长!下面有请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发言!qbK在线律师

  田文昌:今天的话题太深太大,感触也太多,所以谈起来有难度,时间关系简单谈几点想法。qbK在线律师

  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我曾经说过除了徇私枉法之外,在正常情况下主要有三大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权力干预,多年来权力干预造成的冤假错案太多太多。这次有一个非常好的转变,十八大以后提出司法独立,前十年这话都不能提,现在中央提出要求独立司法太重要了,问题在于何时能真正独立,独立的程度有多大,这要有一个过程,要我们大家努力。qbK在线律师

  第二个原因,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过去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的比例是极少的、个别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逼出来了,绝大部分甚至95%都是真的。正是建立这两种认识基础之上,我们对刑讯逼供采取了相对放任的态度,屡禁不止。实际上我的体会非常深,不仅我,我的同行、所有律师界的体会都非常深,刑讯逼供绝不是极个别的,而是愈演愈烈,数量在逐渐扩大。第二刑讯逼供逼出来的口供多数是假的,绝不是90%以上是真的,法院这么说是因为他们从法院统计来讲是当事人和律师说的,是已经认定的,但没有认定是非法取证不等于事实不是非法取证,这在前十年太多太普遍了。所以刑讯逼供问题如果不彻底的遏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根本就无从谈起。现在比较重视了,包括刑诉法修改,特别是中央政法委前一段时间发的文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提出了比较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引起了进一步的重视。但现实中能不能在每个案件中都排除非法证据、在程序中能够真正的落实是一个难点、是一个问号。至少从两年前,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则发布以后,在我的亲历的案件中没有一例能够排除非法证据的。我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希望今后能够解决。qbK在线律师

  第三个原因是司法人员观念的僵化,僵化式的保守,很难转变。我们提了这么长时间的“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但真正落实这个原则非常难,包括现在很多司法人员思维方式,讨论案件时,不管辩护人提出了多少疑点,他的兴奋点、思维重心仍然在有多少个理由能够定罪,或者有多少疑点可能定罪,充分暴露出思维方式的问题。实际上如果真正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非常简单,但凡有一个疑点排除不了,就不能够定罪。但很多人的思维不是这样,所以这个观念的转变更难。谈到“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的问题,思维方式的转变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我可以举例说明有多难。qbK在线律师

  比如现在争论很多的聂树斌案,聂树斌案为什么迟迟不能平反?河北检方说由于王书金的供述不可靠,不能够认定王书金说的就是真的,所以不能够认定聂树斌是冤的。如果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很简单,“疑罪从无”就结了。王书金说的话提出了聂树斌无罪的可能性、怀疑,根据“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可以排除聂树斌的罪。另外,王书金说的不一定是真,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未必是真的,两个疑罪从无不就完了,很简单。qbK在线律师

  前一段与陈光中教授开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研讨会时,我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时面临着一个非常大的障碍,你排除了非法证据,侦查人员很麻烦,因为排除了意味着他们非法取证,有被追究刑讯逼供责任的风险。同样道理,如果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双重疑罪从无就完了。你排除了非法证据是因为具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所以要排除。相反排除了可能性,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也是一种可能性,在追究他的责任时也是无罪推定,两个都不追究,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不就可以了嘛,问题很好解决。如果单给人家定罪、追责时本着无罪推定原则很好解决,但我们认识不到,所以解决不了。qbK在线律师

  比如不久前发生的四川老太太讹小孩的问题,那是一个民事问题,后来涉及到刑事问题了。我认为非常不妥当,这种问题发生很多,基本上就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实际上跟“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原则相一致。为什么这样说?你不能证明小孩撞了你,你就不能追究人家的责任,这是“无罪推定”或者民事上“无过错推定”,举证责任举不出来,不能冤枉人家。反过来有些时候事实永远搞不清楚,可能老太太没有有意的讹人,在思维上产生错觉,认定是他撞的(未必是他撞的),这种情况也有。如果都本着“双重疑罪从无”或者“无罪推定(无过错推定)”的原则,赖小孩赖不上,老太太也没有证据,不要拘留,一拘留老太太就不干了,一个是她不一定认,再是面子上过不去,有那个必要吗?真正理解什么是“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把大原则理解清楚了,这些都好解决,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南京、深圳发生做好事救人说不清被赖上,其实都是举证责任颠倒的问题,能不能认定,由被救助者举证就行了,干嘛要救助者承担举证责任?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说明我们的公安司法人员包括相当一部分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差太远,所以贯彻原则很难,非常难。谈到“无罪推定”原则就涉及到根本问题,刑事诉讼的目标是什么、价值观是什么?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以打击犯罪为价值目标,现在进了很大一步,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也经历了很激烈的争论,到现在还有很多人不认同“并重”的提法。“并重”的提法对吗?前几年我写了一篇论文,就提“并重”,不得已而为之,犯了逻辑冲突,逻辑关系上来说能“并重”吗?我们说的“并重”是既不这样也不那样,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既然能够做到既不冤枉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为什么还要说“宁可错放不能错判呢”?不可能并重。我们讲实事求是,既不枉也不纵是良好的愿望,愿望不等于现实,很多时候愿望不能实现时,必须有取有舍弃时,我是取宁可错判也不可错放还是相反?这是原则,是价值目标。所以真正的理性来探讨 “疑罪从无”原则,理性地探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或者基础上打击犯罪,应当有前提,但现在还没有人正式提出这个观念,希望刑诉法理论家们好好论证这个问题。qbK在线律师

  问题很多,顺便说说李庄案。李庄案我不谈李庄本身,就谈李庄案两个重大启示:第一个启示是重庆公安司法机关创造了“表情犯”,这是非常可怕的。中国历史上有“腹诽罪”--汉武帝时发出了一条指令,伪造货币者皆杀,很多人有不同意见,但都不敢说。有一个颜异的大臣想表示不满,动了一下嘴唇,没有说出来。结果这个动作到了另一个大臣手里,就奏了一本,说颜异对你的治理不满,不用言而腹诽,肚子里非议。于是汉武帝把颜异给杀了,这就是“腹诽罪”。经过了几千年,文化大革命时出了“思想犯”,只要有一种思想表露甚至日记、信件、一页纸都可以定罪。文化大革命过去了,也被有限地清算了。没想到30多年后讲法治的今天,到李庄案出现了“表情犯”,“表情犯”比“腹诽罪”、“思想犯”还厉害,眨眨眼睛都有罪,这是重大的启示,这不是一个案件的问题,提出的是如何看待、如何分析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这块土地上还能出现“表情犯”甚至被很多人认可而不敢反驳是一个问题。qbK在线律师

  第二个启示,委托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以揭发律师、举报律师的方式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个启示是对律师根基的彻底毁灭,律师制度的毁灭,为什么这样说?律师制度有两大根基:一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如果律师不对当事人保密,揭发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不可能相信律师,律师制度就瓦解了;当事人依靠的是相信你,你不会出卖他。这个问题在以前争论了多年,算解决了,在《律师法》、最新《刑诉法》上写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第二个根基,如果被告人以揭发律师逃避惩罚,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律师不会相信当事人,律师怎么可能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服务?不可能了,而且所有人只要面临重刑或者死刑时千方百计揭发律师、逃避惩罚,这个制度整个就破坏了,这是一个重大启示,挖掉了律师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qbK在线律师

  这两个启示应当牢牢地记住,应当很好地研究它、认真地对待它。至于防范冤假错案,怎么办,说了很多原因,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律师当回事” !(掌声)过去公安司法人员一直把律师当成异己力量,现在我们要把律师当成制约要素--法律公正性、判决公正性制约的要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要从顶层设计上、从制度设计入手来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这句话绝不是危言耸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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