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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又一次被提起。因为四川邛崃法院对两名嫖宿幼女的男子以强奸罪宣判,属国内首次。在社会已经达成极大共识的情况下,废除该罪正当其时。MR7在线律师
四大理由说明嫖宿幼女罪必须得废除
现实情况很迫切:幼女被威逼诱拐去参加性交易现象很严重,必须予以打击
随着上海女中学生援交案、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云南大姐大逼迫女学生卖淫案等事例接二连三摊开在眼前,社会民众惊觉孩子们的世界很危险,很容易被诱拐威逼。并且,这种现象有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以邛崃这起案子为例,受害人是被“买衣服”这个借口引诱的。低龄幼女心智根本不成熟,完全无法判断出行为的真正性质和后果,很容易被利用。可是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之徒,就喜欢利用幼女的“无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做了《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研究者花了2个多月的时间才说服18名从事援助交际的在校学生配合做了深度访谈,结果发现,“在社会中,将学生作为目标,有组织地进行诱导,才是(援交的)根本原因。”该报告覆盖的学生年龄层次还要高一些,她们都如此,更不用说幼女了。MR7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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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对援交学生的深入调查发现,有组织地进行诱导才是根本原因(图为一部讲述援交的电影《囡囡》剧照)MR7在线律师
不妥之处需纠正:“嫖宿”的叫法本身对幼女是负面的,幼女甚至成了“加害人”
“嫖宿幼女”其实是把幼女当作了“失足妇女”。而这个罪名出现在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说明其设立目的更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个人权利。反例是,强奸罪就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嫖宿幼女罪实际上把幼女进行了好与坏的区分。有书本为证:2003年,由最高法政策研究室编的《最新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汇编》的“理解与适用”部分有这么一段话:“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看,有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隐瞒实际年龄,通过上网聊天联系行为人,并让行为人为其提供住处过夜,为了寻求性刺激,主动或者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对行为人一律以强奸罪定罪,按照奸淫幼女行为从重处罚,有失公允。”也有学者称,“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这样的思维显然是把幼女当作了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而实际上这些孩子一是心智不成熟,二是多是受到威逼利诱。用嫖宿,无疑不妥,对孩子的心灵是伤害。MR7在线律师
事实上,尽管在国际上有一种趋势,把妇女卖淫活动分为了“自愿”和“非自愿”。但在幼女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幼女并不存在“自愿”的卖淫,都是“非自愿”的。而根据联合国儿童公约,这其实是赤裸裸的对儿童权利的侵害,是对儿童的性剥削。MR7在线律师
昨日“黄历”该淘汰: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初衷也跟不上时代,该进化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了打工潮,许多女生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到沿海地区打工。受到各种引诱后,她们参与了卖淫活动。而立法者认为这有交易的意味。因此,在97刑法中出现了这条嫖宿幼女罪。有人说,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吻合。还有人认为,就算现在这条罪名也是适用的,只是由于司法不严,才被人钻了漏洞。但是实际上,从这条罪名可见,它打击的是卖淫活动,而认为那些卖淫的打工幼女是在做交易,因此她们也需要负上一部分责任。且不说打工妹也是受害者,单说随着岁月的变迁,该罪名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不仅跟不上时代,反而老给时代“添堵”。MR7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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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本是针对上个世纪90年代到沿海打工而受到引诱卖淫的打工妹而设MR7在线律师
滚滚民意应尊重:嫖宿幼女是很多民众眼中的“恶法”,废除的群众基础很高
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开始,嫖宿幼女罪被民众高度关注并反感。废除的呼声一路高涨。法律的废存离不开民情。有学者曾提出,“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也要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如学术论文《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刑法学思考》所言:“刑事立法只有合乎公众的正义理念,规范的生命力才能得到充分显现。在当前中国社会中,侵犯幼女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社会负面影响极大,这也是导致嫖宿幼女罪成为了一个备受指责的罪名。社会对嫖宿幼女罪的公众认同感不高,这和该罪名的立法缺陷不无关系;即使该罪名的立法初衷很好,但是却没有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该罪名的存在只会加深公众对刑法的负面认识和评价,激化公权力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MR7在线律师
事实上,不光是来自民众的声音非常强大。官方、专业人士对废除嫖宿幼女罪也相当支持。比如,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文件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也是为什么本案最后会以“强奸罪”起诉。MR7在线律师
废除不是简单的“加减”,必须“有破有立”
本案按照“强奸罪”宣判是个打折的胜利,相比而言量刑并不重,暴露了弊病
邛崃的这两名男子明知受害人是13岁的女生,依然给了组织卖淫者钱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受害幼女是被中间人骗诱的。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间,检察院选择了后者进行起诉。最终两名男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还是从重处理。然而,5年一点都不算“重”,只是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而已。所以这个量刑结果也很可能并不是个巧合,而是一种参照性的判决。MR7在线律师
这和人们的印象太不符了。以往嫖宿幼女罪屡被诟病,正是主要因为它量刑轻,被认为帮不法分子开了“法律后门”。这个案子的判决表面像是支持了一种赞成嫖宿幼女留存的论调——在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所以,人们在做刑期比较时,不能光盯着最高的看,也得看最低的,强奸罪是3年到死刑,嫖宿幼女罪是5年到15年。事实上,这是强奸罪也有问题的缘故。我国是没有专门的“奸淫幼女罪”的,对强奸幼女和成年妇女的处刑区隔非常模糊。奸淫幼女判四五年的情况并不少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未得到足够的体现。MR7在线律师
因此,伴随着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应该是对“强奸罪”的修改。MR7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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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大于强奸罪,但是最高刑罚小于后者MR7在线律师
嫖宿、猥亵、奸淫……都有问题,应对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有更加统一和严格的立法
嫖宿幼女罪只是问题之一。近年来,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时常见诸报端,引发极大的关注。所以,不光光是嫖宿幼女罪有问题,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一样有问题……究其原因,大概跟以前的立法思路有关系,并未特别关注儿童利益。如《儿童免受性侵害的权利——对我国儿童性法律的审视》一文所言: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全没有涉及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方面的犯罪。但是,在维护秩序方面却不遗余力,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将“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定义为“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可见,这就是说,是未成年人在危害社会,应该得到矫治,而不是社会危害了未成年人,应该保护。MR7在线律师
所以,在世界各地有关面向儿童性犯罪的形形色色法条中,最值得借鉴的是德国的经验。德国的刑法典中,专门设有“对儿童的性滥用”“严重的对儿童的性滥用”“致儿童死亡的性滥用”这三则法条。这里的儿童指的是不满14岁的人。而针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又设置了“对少年的性滥用”这一条。德国的做法不仅仅是把这些针对儿童少年的性犯罪都统一到了一个系统之中,更摒弃了嫖宿、强奸、奸淫、猥亵等等道德意义很浓的词语,利于儿童保护。比如,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许多家长对于“猥亵幼童”都羞于启齿,遑论“强奸”,不利于对不法分子的打击。MR7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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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跟性侵儿童有关的法律都被纳入了一个体系,并且用词非常严谨、注意MR7在线律师
结语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一的废除罪名是不够的,还需要系统性的改变,否则依然很难解决问题。MR7在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