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请求权,可选“侵权”或“违约”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主要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大多数医疗损害诉讼中,上述两种请求权患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也就是说患方有权请求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或者请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
2007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针对医疗损害诉讼中,大部分案件存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请求权的竞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第三条 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应当以何种案由主张权利,可以自主选择。如果当事人不选择的,人民法院会要求患方当事人选择一种请求权(即起诉案由)。仍然不选择的,人民法院会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决定一种起诉案由,但如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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