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医疗纠纷具有调解处理的可能
根据卫生部2008年10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协作组织会议上的资料,目前全国每年有百万医疗纠纷发生,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中国医院管理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数量庞大的医疗纠纷中,有将近70%的医疗纠纷仍然滞留在医院。也就是说,只有三成的医疗纠纷得到了解决。北京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林告诉记者,据他们统计,在北京各类医疗纠纷中,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不到总数的20%。
上述资料说明,现实中医疗损害一旦发生,受损害的患方往往会直接向医院交涉,要求医院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理由往往是凭直觉认为医院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医院几乎100%地告诉患方,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会进行赔偿。这就造成了每年上百万的医疗纠纷中,除20%-30%的患方经诉讼或行政途径解决问题外,另有70%--80%向医院直接主张权利的受害者都沉积在与医院的直接纠纷中,且长年累月越积越多,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那么,什么样的医疗纠纷可经调解解决,什么样又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性呢?根据本网律师及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医院管理专家的实践经验,认为非常明显的医疗过错导致的医疗损害,医院一般会答应调解处理,直接赔偿。例如原本应当进行左侧器官手术却进行了右侧器官手术,应当给张三输的血却输入到了李四身上等等。对于这样明显的医疗过错,医院愿意经调解进行赔偿。
而对于绝大数的如下几种医疗纠纷,一般没有调解赔偿的可能性:患方主张的医疗过错从医疗技术上讲有几种解释可能性的(俗称扯皮)、重大的医疗过错或患方要求的赔偿额过高的(几十万或上百万的),因为一般的医院无权对如此高额的赔偿作出决定。
综上,患方在向医院进行交涉要求调解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然后作出决定通过调解还是以诉讼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如何利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医疗纠纷调解
目前我国许多省、直辖市或地级市都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工作。这一调解方式应当可以成为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患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利用这一调解方式争取成功地解决纠纷,则是本网特别关注的问题。
本网认为:民事行为中的任何赔偿都要建立在相应的过错和责任的基础上,医疗纠纷是患方质疑医方存在过错并导致患方损害,以此主张赔偿的过程。
因此,要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方式获得赔偿,首先要明确主张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由此导致患者损害后果。也就是说,调解与诉讼的实质是一样的,调解中确定医方赔是否赔偿,赔多少,都建立在过错和责任划定的基础上。可见,调解必须要进行医疗过错的认定及责任的划分。
调解中谁来主张医方存在的过错,谁来认定责任?很多当事人可能当然地认为应由调解方来具体分析医疗过错。事实上这是不现实的,因为政府的调解人员一般不是医疗专业人员,不具备医疗过错分析的专业能力,即使部分调解人员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但由于行业内部诸多原因,也不可能进行认真深入分析,不可能针对医方医疗过错提出针对性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本网认为,患方在进行政府安排的第三方调解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通过咨询客观主张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列明争议焦点。在调解陈述中,有事实、有依据地主张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并依据过错责任合理主张赔偿。唯如此,才有可能成功调解医疗纠纷,成功获得相应赔偿。
医疗纠纷、诉讼难在何处?
医疗过程中发生损害后果后,患方当事人往往只知发生了损害后果,而无法明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因此绝大多数患方当事人只以自已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为由直接向医方索赔。患方最常见的心态是:只要是损害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医方就有责任赔。但由于说不出具体索赔理由,医方不认可,导致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由此产生严重的医患矛盾。
由此看出,患方不能准确主张医方的医疗过错,不能准确引证主张的依据,不能科学地主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目前医疗纠纷及医疗诉讼难解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认为:能否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出准确的、有依据的判断,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提。本网所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服务,就是要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为患方主张赔偿依法寻找科学的、专业的依据。
医疗纠纷和诉讼数量快速激增
2008年10月,全国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协作组织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每年由医疗纠纷发展为医疗诉讼的比例占20%,另外70%多的纠纷则放弃诉讼,采取长期与医院直接对抗的方式,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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