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方如何确定原告
原告须适格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要求。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如何确定原告也是实务中患方经常咨询的问题,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特以此文介绍相关事项。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方对于原告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 患者本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只要患者本人没有死亡,他就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只是如果他本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 患者死亡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1、 法定继承人
患者死亡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诉前死亡,二是诉中死亡,这两种情况相同的是患者的继承人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这里所指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而且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是适格原告。不同的是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
患者诉中死亡,发生诉讼中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时需要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则恢复诉讼,放弃诉讼则终结诉讼。
2、 被抚养人
被扶养人指医疗损害受害人(患者)对其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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