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选择了调解,也就选择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医疗损害咨询中,有很多当事人都是带着能和医方顺利调解的希望来的,希望能通过这种平和、简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事人的心情和处境我们都非常理解,但我们不得不提醒患方当事人的是,如果选择了和医方调解,就意味着选择了同意通过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行政调解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医院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一部分,医方完全可以依据《条例》来和患方进行调解。
对本文以下所附案例,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解决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法实施后,事实上并不再存在法律适用的“双轨制”或“二元化”问题,只要通过司法途径,适用的必是《侵权责任法》。案例中医方之所以能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和患方调解,如我们前述,是因为患方选择了行政调解的方式。
因此,患方在选择调解方式前,务必慎重,三思而后行。
附案例:
2010年10月17日,家住攀枝花的刘超勇带着妻子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孩子生下后4小时就死于严重贫血,此后刘超勇和医院因为赔偿的事情开始了长达近1个月的协商,医院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而患者家属认为应当按照今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即医院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两个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截然不同。
到底该用哪个法律法规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侵权法》实施以后,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备受争议的《条例》将逐渐淡出舞台。而事实上,在医患纠纷的协商阶段,医院仍然可以将《条例》摆在首位,两种法律法规的“双轨制”还继续存在。
两部法规到底该用哪一部?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医院方一直坚持按照《条例》进行处理,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卫生局也同意按照这个法规来处理这起医患纠纷。但是这种情况下病人可能拿不到赔偿,或赔偿金较低。
“这个让我一直很困惑。”刘超勇说,《侵权法》实施以后,《条例》并没有废止,而两个法规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给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式和结果,像他这样的医患纠纷,到底适用哪个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医院要求按照《条例》来处理是正当要求,而刘超勇要求用《侵权法》来处理也没有不对之处,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这个协商有可能永无结果。
卫生部门:两种法规都可使用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到底该使用《侵权法》还是《条例》?就这一问题,攀枝花市卫生局医政处一名姓万的负责人以工作忙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该处室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自己不方便对此进行解释。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条例》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现在一直在使用,所以医院按照《条例》来处理没有错,但要按照《侵权法》处理也可以。一般来说,不管是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来处理。
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争议。在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首要会选择《侵权法》来判定,但是大部分患者认为走司法途径费力、耗时,不愿意打官司,出事后都是找医院协商解决。但在协商的过程中,由于两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造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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