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患方是不利的。那么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否必然导致患方败诉呢?
应对于已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方应依法要求法院开庭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理由在于:鉴定结论对于诉讼来说只是一个证据,而法律规定,任何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这就给了患方一个补救不利结果的机会。但要想在法庭上就专业的医学内容向医方进行质证,对于患方来说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受害人同样缺乏医学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
患方在诉讼中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或聘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代理。有了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质证必然有力而有效。表现在:法院一定会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医方必须配合质证。经过认真质证后,可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对于患方不利的结论,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结论,法官依法不应当采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作哪些准备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省、直辖市均以高级法院下达指导意见的方式明文规定,医疗诉讼中只要医患双方有一方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就必须安排进行。司法实践中,医院是毫无例外地要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则要求作司法鉴定,法院对于第一次鉴定也几乎总应医院要求决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针对这一司法现状,患方当事人如果决心进行医疗事故诉讼,就必须先作好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
那么患方应当如何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
简言之,真正明了医方医疗过错所在是关键。
即:对于医方确实存在导致损害结果的明显医疗过错的案例,患方务必要在鉴定前找出具体医疗过错内容及其过错主张的相关依据,并系统整理出书面争议焦点及医方过错具体内容,以待鉴定时条理陈述。患方切忌笼统地以“医方有过错”为由找到医院直接要求赔偿,而对于医方是否真正存在过错、存在哪些过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均无法具体、专业、清晰地确认。
此外,经过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很可能会忽略患方提出的主要争议焦点。这种情况下患方也不必无措,如果能在开庭时处理得当,这样的鉴定结论反而会对患方有利。
当然,要想准确、专业地找到医方医疗过错,要想灵活应对鉴定结论,就需要患方在鉴定或诉讼中寻求强有力的医疗技术支撑,需要事前进行必要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否则,很可能事倍而功半。
可见,为有效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事前需进行充分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代理参加鉴定会,以改变在专业性极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知识、技术不对等的状况,达到平等对话、专业交流的良好效果。
如何依法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诉讼及调解之间的关系密切相联。特别是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都有密切的内在关联,因此患方在与医方进行医疗纠纷处理或医疗诉讼起诉前,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完整的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案。
本网为有需求的患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为其在调解或诉讼前制定完整的方案,以求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在诉讼或调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何多对患方不利
2002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鉴定结果多对患方不利,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多数人只是抱怨行业保护,却很少有人深入思考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
通过大量的鉴定和诉讼实践,我们认为:由于医疗过程由多个具体医疗行为和医疗环节构成,有过错并导致损害后果的医疗行为和环节毕竟只是少数。而在现实中,患方在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陈述时,往往只是笼统地主张医方存在医疗事故,或是发泄性地主张医方所有医疗行为都存在过错。由于在鉴定中不能明确提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具体医疗环节、主张医方存在过错的具体依据,不能提出对什么问题进行鉴定、以什么样的诊疗技术规范作为标准进行鉴定、由哪种专科的专家进行鉴定等等,而只是笼统地要求进行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此,鉴定专家完全可以忽略一些关键点,鉴定的只是一些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环节,这样的鉴定结果可想而知。
因此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多对患方不利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不知道如何科学依法应对。
本网为有需求的患方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服务,通过我们的服务,使患方能准确、专业地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无必要和医方产生纠纷、本案是否具有诉讼价值,并且帮助患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提交材料及鉴定会上的陈述等方面,能够作到有理、有利、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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