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一个病历是否具有纠纷或诉讼价值
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损害,不论什么原因,有些人都坚定不移地向医方索赔。深究看来,其中有些是有道理的,而有些毫无道理可言。无理可言的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只会招来相关人员的不屑,甚至把患方定义在无理取闹、纠缠讹诈的范围内。所以患方当事人在决定进行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前,一定要经过正规途径进行专业咨询,并以咨询结果来理性评价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的实际价值。
本网认为患方在决定进行纠纷或诉讼前,必须先明确如下问题:
①医方是否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哪些医疗过错、主张这些过错的依据是什么;
②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承受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③咨询结果是否依据事实和法律,已制定了能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纠纷解决或医疗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方案;
④是否依法制定了科学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案或医疗事故诉讼方案。
如何避免医疗诉讼步入马拉松状态
实践中,大多数医疗诉讼进程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患方当事人身心疲惫,代价巨大。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民事诉讼的审限只有6个月,也就是说医疗诉讼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为什么会出现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的状况呢,主要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时限不计入审限。可见,如果诉讼中患方没有处理好鉴定,必然导致诉讼陷入漫长的马拉松状态长期无法结案。
本网认为,要避免上述情况,患方须在诉讼中处理好以下问题:
①在诉讼前就应根据本身案情,特别是医方医疗过错的特点,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有所设计,要特别重视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②在诉讼前对病历中所记载的全部医疗过程进行准确的医疗过错分析;
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后,特别是鉴定结论对患方非常不利时,不要急于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或申请司法鉴定,而应当在申请上一级鉴定的时限内,先对此鉴定结论进行相应科学评价,评估看其是否能在诉讼中转化为对有利因素。如有这种可能,患方就不需要再申请其它鉴定了,从而能有效避免医疗诉讼陷入马拉松状态。
④尽可能避免反复鉴定,尽力在鉴定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利用民事诉讼法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使医方申请的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患方有利。
本网认为,对患方有利的鉴定结论并非只是结论中明确“医方构成医疗事故”,有些从字面上看对患者非常不利结论也极可能蕴含着对患方有利的因素。但需有两个前提:一是患方在鉴定前是否已为这种转化的有利做好程序上的铺垫和准备;二是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不理会患方的陈述,如是,反而是有利的。
经济困难家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调解或诉讼
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医疗过程已是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状况下发生医疗损害,患方家庭还需要承担医疗损害后果,如果此时再需请律师进行诉讼,无益于雪上加霜。对于这类困难家庭应当如何应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本网的建议是:
1、不要盲目向医院进行交涉要求医院赔偿,不要盲目请律师。建议先复印并封存病历,之后向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医疗咨询。相关咨询机构明确评估案件诉讼价值后,再花费少量费用争取相应的医疗技术支持及法律支持,就可自已进行调解或诉讼的初期活动。
本网曾为福建省一山区小学教师提供咨询,指导其科学有效地进行一脑瘫患儿的医疗诉讼全过程(该案例本网《医疗专题》<脑瘫专题>可见)。这说明有些医疗诉讼当事人是能以很少的支出收到很好的诉讼效果的,只是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学习能力。
2、寻找可能的风险代理。本网通过对病历的初步研究,认为确具极高诉讼价值的案例,可进行风险代理。如果经济困难的家庭意欲进行医疗事故诉讼,可通过先行免费咨询的方式与本网联系,如符合我们诉讼团队风险代理的具体条件,本医疗诉讼团可提供风险代理服务。
患者为何老打不赢医疗官司
新闻背景:记者日前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患者的胜诉率从实施前的90%下降到现在的20%。新《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更对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什么新规定没能让患者受益?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刘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去年经人介绍到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交费用,忍疼痛,刘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刘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天花乱坠,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差错和失误,该手术是顺利完成的,虽然未能达到广告上的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刘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
举证责任:从患者到医院
《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如果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虽然医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但相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而言,受过专业教育、拥有临床经的医生,举证的难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证据来自于他们非常熟悉的医疗领域,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的天平还是公正的。
鉴定机构:从鉴定委员会到医学会
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
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却直线上升。于是,质疑声一片。
(二)漏洞多:新规其实很脆弱
《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事实上,虽然举证倒置规定已实施,但患者仍需要为诉讼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并能提供院方无过错的有力证据,那么提出诉讼的患者便会败诉。所以,新规并没有对患者“一边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将医院告上法庭。
责任认定难:几方互相推诿
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定所需检材、提供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鉴定部门要求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而审判人员认为应由鉴定机关直接通知,结果双方互相推诿。
很多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是关键。但是,由医学会来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如上所说达到了中立和公正?
鉴定采信难:从“老子”鉴定“儿子”到“兄弟们互相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实际上参加鉴定的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的知名专家组成。据了解,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必须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虽然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专家库,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质疑。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难怪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们”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确存在着让人难以信服的问题。
专家不出庭:患者拿什么来相信你
王先生的妻子肠梗阻入住一医院治疗。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因不重视临床反应未及时手术,导致肠管大部分坏死。
王先生认为这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他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听说鉴定专家都是医生,和医院很熟,同时,也听说鉴定人都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为此一直心存疑虑。
人们对鉴定提出质疑,除了因为医疗界“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患方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时,专家们总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使得鉴定这份最为关键的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律师只能对着一纸鉴定书进行质证。这些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已拿到医学硕士学位,但即便这样,要完全看懂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书,也有一定困难。他表示,更多的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如果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那官司根本没法打,患方只有等着败诉。
来源: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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