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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如何有效控制诉讼进程

  医疗诉讼漫长的过程,往往会磨灭患方当事人的意志,陷入漫长无奈的等待、大量精力金钱透支的尴尬境地。

  其实,对于医疗诉讼的进程,除民事诉讼时效外,只要科学把握,多数环节患方是可以掌控的。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时限的规定如下:

  ①在法官将案件委托给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后,患方应当尽量在第一时间确知医学会的受理时间;

  ②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后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③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患方当事人可以得知应当怎样掌控医疗鉴定中的时间问题。当然,在鉴定中,患方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维护自已在时间上的权利,医方和鉴定方是不会介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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