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指导
《在线律师》网编写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应当怎样做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往往希望尽快得以处理,所以绝大多数人都采取了一种错误的做法——立即找医院交涉。其实这种做法反而对患方在以后医疗事故的处理中造成被动,现实情况中一般都是患方越是找得急,事情越是处理不了。此做法错误原因在于:
1、医院一旦知道医患双方存在纠纷,就会进行相应的准备,最常见的是患者病历被做手脚。当患方后来复印到的病历是医院已有应对之策的病历,实际上已经处于很大的被动。
2、医院处理医疗事故赔偿要有依据,一般依据自身医疗过错的程度或医疗过错与当事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或法院判决。而要证明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存在什么样的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等,绝不是患方轻易能做到的。医疗问题专业性极强,患方坚信的医院方存在的医疗过错,往往在医疗专业人士看来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患方的非专业性认识导致与医院交涉时,医方只要稍听患方陈述,就知道患方根本没有了解医方真正的医疗过错所在,所以极尽敷衍或者根本不再理睬。
正确的做法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患方的权力,首先立即向医院申请复印病历,复印后立即封存病历,同时立即进行专业咨询。如果因非工作日当时不能复印病历,患方就有必要盯紧病历使其不离视线,直到可以复印为止。
有了真实、原始病历作为解决纠纷或进行诉讼的前提,患方的维权才能有可靠的基础。
二、需向医院医务科递交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医院受理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申请的机关一般是医务科,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相应申请。
三、患方向医院提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医院拒绝给予复印或复制病历怎么办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是国家赋予患方的权利,医院应当为患方复印或是复制病历。如果医院坚持拒绝给予患方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请患方当事人联系长济律师事务所,我们免费为您提供向医院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的申请书,有了我们提供的规范的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接受患方申请,给予复印或复制病历。
如果医院依然拒绝,受患方委托后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经法律途径后医院如继续拒绝即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第2款,此时患方当事人获得以下权利:
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申请;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避免日后医疗诉讼中医方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外,即将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33条规定:医疗单位拒绝提供医疗过失受害人的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或者篡改、伪造、销毁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失。
五、医院应当给予复印病历中的哪些内容
根据国务院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
患者依据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六、如何判断医院是否给予复印了应当给予完全复印的病历内容
患方当事人可通过住院过程中医院必须给予的费用清单,来确定自已在住院过程中进行了哪些检查和治疗,从而向医院要求全部复印相应的检查治疗资料。
七、如何获取住院过程中的完整病历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患方当事人只有在起诉后才有可能复印到完整病历。
起诉后法院会给予医患双方一个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时,患方当事人应当去法院要求复印医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这样就能获取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
八、患方有权对于复印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对,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于医院给予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内容进行核对。对于应当复印而医疗机构未给予复印或拒绝给予复印的病历资料内容,申请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给予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