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咨询应当弄清楚的十大问题
朱寿全医疗事故诉讼团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方当事人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咨询。但由于绝大多数人极少遇到过医疗事故,咨询时到底应当从哪些方面咨询是大多数当事人首先遇到的难题。如果不弄清这个问题,当事人往往花了很多精力时间和金钱,咨询后对应当怎样处理医疗事故仍然摸不着头脑,更重要的是不够科学的咨询结果还会误导当事人作出错误的决定和选择。
本医疗事故诉讼团队在医疗事故咨询诸多问题上给广大当事人如下建议:
一、首先要弄明白医疗事故中医方有没有硬性医疗过错
长期的医疗诉讼实践告诉我们,医疗事故诉讼或医疗事故调解中,患方能准确主张医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是医疗官司能否获胜的关键。上述医疗过错习惯上我们称之为医方存在“硬伤”。也就是说针对患方主张的医方医疗过错,医方无法找到确切依据证明自已的医疗行为是正确的,这才是一种有力度的主张。
相反,如果患方所主张的医方医疗过错是一种笼统的、纯技术性的过错,或者医方能很容易地找到有依据的理由反驳患方主张,那么这种情况下患方赢得官司的可能性就极小。
所以,在进行医疗事故咨询时,患方首先要咨询清楚医方是否存在上述性质的硬性医疗过错,如果有,才进行下一步咨询。
二、要弄明白自已的损害后果是什么
很多情况下,医方的医疗过错是明确的、严重的,却未给患方造成相应构成伤残的损害后果。这时患方要去追究这种医疗过错的责任几乎没有什么意义,这样的案例也就没有什么诉讼价值,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建议患方去打这种官司的。
比如:一位老太太患肾结石伴感染,在感染没有控制的情况下,医方为患者进行了震波碎石手术。相关的技术规范规定,结石伴感染没有控制时,严禁进行震波碎石手术。因为这种手术可以导致感染全身扩散。本例患者恰恰在手术后发生了全身感染败血症、脓毒血症。几经抢救,患者转危为安,挽救了生命。本例患方在咨询时,我们提供的医疗事故咨询意见是:本案诉讼价值不大,主要原因是败血症已经被治好,被治好的败血症是评不了伤残等级或医疗事故等级的,没有等级,就没有赔偿,所以毫无诉讼价值。
三、要弄明白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理,医疗损害赔偿也不例外。因此,本文特别提醒广大医疗事故咨询者,并不是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方有损害后果,就可以打官司了,此时仍然要细致咨询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毫无意义的医疗诉讼之路将会给患方带来二次伤害。
四、要能准确预测出针对患方主张医方会采取的应对措施
医疗事故诉讼的技巧之一在于,患方不能单纯只考虑自已一方的理由和主张,同时还要能准确预测出针对患方主张医方会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医疗事故诉讼团队的最大优势就是,我们有长期从事于大型医院管理、专门负责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代表院方应对患方医疗诉讼的医院管理专家,这些专家在为患方进行医疗诉讼服务时,在从患方角度看问题的同时,也能从医院角度看问题,摸清医方心理,预测医方的应对方案。
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能根据临床医疗管理制度、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对医方医疗过错的准确分析,特别是熟悉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环节,熟知医院应对医疗纠纷、医疗诉讼的基本方法,在这样的最为专业、科学的医疗事故咨询指导下拟定的诉讼方案才能切实可行,以最大可能地实现患方主张。
五、要弄明白自已的医疗诉讼案的最佳诉讼点
对于代理人来说,医疗诉讼的最大魅力在于对于同样的案例、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或代理人选择的诉讼切入点不同,所带来的诉讼结果会是天壤之别!而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总是要追求理想的诉讼结果的。因此,如何选择最佳诉讼切入点是导致诉讼成败的最为关键的因素。
以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的产妇男友拒签手术协议,产妇最终死亡案为例,此案的医疗经过是产妇临产前发生重症肺炎,且已临产,产妇就诊时首诊的是产科,产科医生对于产科问题进行了处理,因男友拒签字而未行剖宫产手术。事发后卫生部公布过一个调查结果,称患者由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即使医方及时进行了手术,产妇也难以避免死亡结果。
对于这样的案例,患方在辛辛苦苦地打剖宫产的官司。从旁观者角度,笔者认为,该诉讼如果换一个诉讼切入点,抛开产科问题而是选择主张“医方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诊断、治疗患者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导致产妇死”,这样的话,医方将会无言以对,因为这样的主张有卫生部先前公开的专家调查结论作强有力的支持。这样的选点,将会使医疗诉讼变得巧妙。
六、要弄明白起诉后应当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在医疗诉讼中,由于专业原因,法官一般不直接对医疗技术上的是非作出判断,而是借助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由于种种原因,患方当事人总试图极力避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方总极力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医疗诉讼起诉后,患方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是否应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问题往往让患方倍感压力,不知应如何应对。
针对这一问题,这里我们借用目前国内最有影响的案例来说明我们的观点。2009年11月初,北京大学教授腰椎手术后死亡案进入北京市高院进行二审,在此前三年的一审中,患方成功地避开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后,医方坚决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审法院同意。这与我们目前在全国代理的诸多案情基本一致,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医疗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几乎成了必经程序。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医疗诉讼中,医方具有举证倒置的责任,当患方起诉主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时,医方有责任也有权利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所以医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以此证明,其既是在履行举证责任,也是在行使法律权利,所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总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上述原因,本医疗诉讼团一般主张患方要正确看待起诉后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们建议患方:
1、起诉后不要主动要求任何鉴定,要服从法院安排。且如果法院安排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应积极配合,以尽快结束这一鉴定过程。
2、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大多对患方不利,但一旦鉴定结束患方就拥有了一项法律权利:对鉴定结论不服。此时患方拥有进行二次(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选择权,而且患方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后所选择的鉴定方式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七、要弄明白应当如何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目前在我国,医疗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几乎成了必经程序。因此我们基本不主张患方一味地逃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本医疗事故诉讼团队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常用的策略有:
1、以专业的医疗过错分析,精确找准医方过错,让鉴定专家无法偏袒医方。
2、准确列明医疗诉讼的争议焦点,使鉴定方在鉴定时无法回避这些焦点。即使鉴定方回避,也能以此为由要求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主张鉴定结论与本案争议焦点之间没有关联性,请求法官不予采信。
3、以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主张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请求法院安排相关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如果鉴定结论未经质证就用于定案,依照相关法律,患方就永远都有申请再审或重审的权利。
八、初步预测可能被鉴定为几级几等医疗事故及可能会有多少赔偿
诉前根据患者所受的医疗损害程度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大致预测一下其可能的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对于一般的医疗事故诉讼代理人来说这是基本功,咨询时请求相关人员进行一下预测是可以的,这样当事人能更进一步预测出自已的医疗官司是否有诉讼价值。当然,这种预测不能成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因为医疗诉讼的现实结果与理论结果还是有差距的。
九、要能拿出科学有效的方案以避免医疗诉讼陷于漫长而艰难的尴尬状态
医疗诉讼大多漫长而艰难,占用患方当事人大量人力和财力,许多当事人为此望而却步。
医疗诉讼过于费时,主要原因在于鉴定。而对于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对鉴定的性质、作用以及目前国家的相关基本规定不熟悉,对于民事诉讼的审限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期限不熟悉,对于进行医疗鉴定或司法鉴定选择不当,诸多因素导致患方不明了自身在各个环节的具体权利,无法依法维权,甚至会使鉴定处于反复鉴定的胶着状态,从而使诉讼过程变得十分漫长。
对于上述问题,本医疗事故诉讼团队有一套完整的、专业的且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科学指导下有步骤应对能助患方高效诉讼,从容拒绝马拉松!
十、要明确医疗诉讼参与人中是否有医疗技术力量作为后盾
医疗诉讼难,难在是医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结合的实践。所以专业的医疗事故诉讼只有法律知识和临床医疗知识还远远不够,还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医疗质量管理知识,以及医疗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等诸多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和历练。科学的医疗诉讼中有上述医学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保证诉讼双方在医学知识层面的力量达到对等,以实现平等对话、专业制衡,最大限度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综上,患方如在医疗诉讼前能对上述十个方面问题进行专业的医疗事故咨询,并且能得到肯定的答复,那么,您的诉讼就有了一个科学的、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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