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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需患方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大量因医疗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纠纷。诉讼过程中,怎样证明医方所使用的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过去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通过并实施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患方在诉讼中要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医疗损害为由起诉的,必须承担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

  在此类诉讼中,怎样才能举证证明医方所使用的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涉及较深的医疗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规定,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管理规范。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医疗损害诉讼团针对该类案件提供专业的医疗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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