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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应承担的八大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配合该法律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通过并实施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责任,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总结为八大举证责任,分别如下:

 1、患方须就与被告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患方须就医疗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3、患方主张医方医疗产品缺陷并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患方须就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患方主张医方因输入的血液不合格而致损害赔偿,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患方主张医方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并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由患方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7、患方主张医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并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8、患方主张医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并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举证责任加重,由于患方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诉讼实践中患方要想准确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就成了医疗诉讼中的第一道难题。

  患方举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患方对于医疗过程的全面分析过程,需要相当水平的临床医学知识、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知识、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知识。实践证明,此系列相当专业的知识系统,急需相关的举证人员既有临床技术知识又具有医疗卫生行业行政管理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知识。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北京伟雪达医疗信息咨询公司联合组建的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医疗损害诉讼前,患方需向具有有关知识和背景的人士或机构进行充分咨询,才能保障艰难的医疗损害诉讼有个良好的开端。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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