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48-law.com
长济医疗诉讼团队
电话:010-8256 4109
13381063369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位置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律师主持
  本网首页频道首页诉讼顾问诉讼咨询诉讼须知事故处理损害赔偿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新闻English Version
  典型案例患者权利医疗专题病历复印会员栏目医事法律医疗规范管理制度法规解读律师视线业务指引收藏本页
 会员注册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本网各频道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动态
长济典型案例 长济律师视点

法律顾问在线 医疗损害律师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合同实务律师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注册海外公司 公益诉讼在线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
律师在线答疑》丛书登载

劳动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 物业纠纷答疑
物权纠纷答疑 合同纠纷答疑

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咨询论坛
诉讼仲裁指南 聘请律师指南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法律新闻精选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公共空间
国际人权宪章 法律幽默集锦

English Version

在线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本网首页>>医疗损害律师>>诉讼咨询

抢救行为

一. 释义
  抢救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再没有其他措施可以应急救治患者),采取医学紧急措施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 抢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1.抢救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生命的规定,是一种有利于患者和社会的行为。

  2.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处于垂危状态,情况紧急,若不采取措施患者将有生命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即不是医务人员主观臆想的)和正在发生的(即不是尚未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这是实施抢救的前提条件。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在采取其他措施都不能使患者脱离生命危险时,才能实施抢救行为。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必要采用危险性的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治疗措施,即可保全患者的生命,就应当对患者采取无任何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安全治疗措施。

  4.抢救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能长偶过必要限度。
  首先,应当明确有些具有危险性的治疗措施,并不一定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实施这种抢救行为时,应尽力避免危险的发生,不损害患者机体的功能。
其次,当形势决定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损害时,也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想要争取的治疗效果给患者带来的利益。
  (2)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应当尽可能最小。也就是说,在保全较大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5.医务人员在实施抢救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对待。如果医务人员在实施抢救行为时,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并因此导致了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抢救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返回诉讼咨询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事务所 招聘律师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English Version

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