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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首页>>医疗损害律师>>医疗专题>>脑瘫专题

脑瘫患儿医疗事故过错分析材料之部分内容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08]临鉴字第1162号鉴定认定,“本例患者构成一级伤残。”

  福建省医学会闽医鉴字[2009]0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案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回顾]

  某患儿,女,5.5周岁。目前诊断为“小儿脑瘫(手足徐动型)Ⅲ0、小儿精神发育迟滞Ⅳ0、运动型构音障碍”。

  2003年6月11日3时许,该患儿出生于福建省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一”),为足月新生儿,出生时APgar评分10分。产后17小时(6月12日晨)患儿家长发现患儿身体黄染,立即向医生反映,医生告知为正常黄疸,未给予处理。产后29小时(6月13日10时),患儿出现“颜面、胸背、四肢皮肤黄染加深”症状,医生认为患儿“黄疸出现过早”,只是向患儿家长说明“需注意神志、吸吮、皮肤黄染程度,鼓励多喂食,给予妈咪爱半包tid,给予退黄合剂退黄等处理。”

  经上述处理后,6月14日9时30分,患儿全身黄疸不仅没有消退反而严重加剧,同时出现不吃奶、哭闹等情况。此时妇产科请儿科医生会诊,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并建议转往上一级医院治疗。儿科医生会诊后,被告医院一立即给患儿开具了转院手续,出院诊断为“38周宫内妊娩,足月新生儿”。会诊的儿科医生及妇产科医生均未告知病情的严重性,也未为患儿安排转院事宜,而要求患者家属自已前往被转诊医院。同时被告医院不允许患儿母亲与其共同转往上一级医院。转院医嘱开具后即对患儿停止一切治疗,导致患儿中断治疗5小时。

  2003年6月11日至6月14日,婴儿的护理记录单中有3天均记录患儿面色红。而婴儿查房记录的内容及6月13日至14日的医生病程记录均记录患儿皮肤、面色黄染或严重黄染。

  患儿于被告医院一住院治疗的80小时中,医院未对患儿进行过任何化验检查。

  2003年6月14日16时,患儿被转入某保健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二”)住院治疗。入院时患儿“T 38oC,P132次/分,R52次,精神倦怠,反应欠佳,皮肤重度黄染至足底,双肺闻及湿性罗音,脐带残端未脱落,少许渗液,脐轮稍红。”入院后4小时(6月14日20时送检)检查显示:“血TBIL569umol/L,血糖1.65umol/L”。经治医生据此诊断患儿“高疸红素血症、核黄疸、脐炎”。同时检查患儿血白细胞15.34*109/L,中性58%。

  经治医生6月14日20时查出患儿存在严重低血糖症(血糖1.65umol/L)后,未对患儿进行任何针对性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直到61小时后(6月17日上午9时)才复查患儿血糖,结果显示血糖3.7mmol/L。

  患儿在被告医院二住院治疗5天后病情稳定出院。

  由于患儿运动、语言发育落后3年,2007年7月14日就诊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小儿脑瘫(手足徐动型)Ⅲ0、小儿精神发育迟滞Ⅳ0、运动型构音障碍”。

  根据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的安排,本案于2008年9月25日在福州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榕医鉴字[2008]46号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在被告医院一发现患儿黄疸发展迅速及时建议转诊,不存在过错。该患儿诊断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8年11月,患儿家长无奈中向本网就若干环节及事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咨询。

  本网医疗专家对该案进行细致科学的医学专业分析后认为:(注:鉴于业务原因,以下内容均为粗略提纲,相关详细分析及论述内容不予公布。)

一、关于争议焦点

1、被告医院一漏诊、误诊及未治疗患儿病理性黄疸、疸红素血症、核黄疸、脐炎63小时,导致患儿脑瘫;
2、被告医院一漏诊、误诊及未治疗严重低血糖症等85小时,导致患儿脑瘫;
3、被告医院二漏诊、误诊及未治疗患儿严重低血糖症61小时,导致患儿脑瘫;
4、患儿在被告医院一时就已发展成为疸红素脑病(核黄疸)警告期;
5、被告医院一对患儿家长隐瞒核黄疸事实;
6、被告医院一违反关于转院的规定,导致患儿中断抢救治疗5小时;
7、被告医院一篡改病历。

二、关于医方医疗过错:

(一)被告医院一漏诊、误诊及未治疗患儿高疸红素血症、核黄疸、脐炎等63小时,构成医疗过错。
(二)被告医院一未发现、未治疗患儿低血糖症85小时,导致患儿脑瘫,构成医疗过错。
(三)被告医院二漏诊、误诊、未治疗患儿严重低血糖症61小时,导致患儿发生脑瘫,构成医疗过错。
(四)被告医院二明确诊断患儿低血糖症后未进行严密监测,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治疗,导致患儿脑瘫,构成医疗过错。
(五)被告医院一隐瞒患儿疸红素脑病,未按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充分的知情告知,构成医疗过错。
(六)被告医院一违反国家关于转院的强制性规定对患儿进行转院,导致患儿中断治疗5个小时,构成医疗过错。
(七)被告医院一漏诊肺部感染、脐炎,导致感染加重核黄疸对脑组织的损害,构成医疗过错。
(八)被告医院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伪造患儿疾病事实、伪造病历内容,构成医疗过错。

三、关于损害后果

1、患儿“小儿脑瘫(手足徐动型)Ⅲ0、小儿精神发育迟滞Ⅳ0、运动型构音障碍”;
2、患方承担了由于医方医疗过错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
3、患方承担了高额后续治疗费用;
4、患儿家长承担了由此带来的巨大精神负担;
5、患儿家长将承担由医方医疗过错导致的对患儿终生护理的责任。

四、关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分析材料中列举了大量的权威医疗著作,证明疸红素脑病(核黄疸)、持续低血糖症等会直接导致脑瘫,同时严重感染又会加重脑瘫。而被告医院一及被告医院二在疸红素脑病(核黄疸)、持续低血糖症及严重感染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上,均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因此,两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儿脑瘫等一组疾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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