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方法须有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与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样,都是以医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作为基本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与之配套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担当了对于医疗事故过错认定的重大责任,而鉴定的主体也由过去的卫生局担任,变通地改由医学会进行,这样变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卫生局因为鉴定不公而成为被告。因为医学会属于“民间组织”,其作出的鉴定哪怕已经违法,也不能成为被告。那么,这种背景下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结果会是怎样呢,本文先列举一例凭常识就能作判断的案例,用以说明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法所存在的问题。
案例:某女,2006年11月4日21时因车祸发生颅脑损伤陷入深度昏迷,立即就诊于某医院,入院时脑CT显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大量血肿,医生以患者随时可能发生死亡为由拒绝为患者进行开颅减压手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方提供病历之术前小结记录记载的内容)下,医方于11月6日(住院28小时以后)为患者进行了开颅去骨瓣减压术,结果手术开到了左侧没有出血的颞骨部位(医方提供的病历之手术记录内容),尽管术前CT显示患者左侧脑部没有颅内出血,但经治医生手术记录中却记载在患者左侧开出血肿10-15毫升血。手术后脑部右侧大量血肿仍然存在,术后当日(11月6日头颅CT显示患者脑部右侧仍然大量硬膜下血肿。术后患者虽然经多方就医,但至今仍然呈植物人状态。
本案有三个非常简单的、凭常识就能作出判断的争议焦点问题:①入院28小时后经家属强烈要求,医方才为患者进行开颅减压手术是否属于过错;②术前CT清楚显示患者右侧脑部大量硬下血肿,左侧没有出血,但医方却开刀开入患者左侧大脑是否存在过错;③手术后当日再次进行CT检查发现右侧大脑仍然还有大量硬膜下血肿,是否应当再次手术进行血肿清除,不进行右侧大脑大量血肿清除是否存在过错;
然而就是对于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医疗损害过程,某省会城市医学会的医鉴[2008]016号鉴定认为:患者外伤严重,目前后果主要是其自身伤情所致,认定医方对患者承担轻微责任。
因患方不服,申请所在地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医鉴[2008]161号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开颅减压手术存在过失,与病人目前预后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颅脑损伤严重是病人预后的根本原因。认定医方承轻微责任。
如此鉴定结论,让法官难以凭此判案。只好建议患者撤诉重新起诉。
作为专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咨询、医疗事故诉讼的专业团队,《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认为:国家立法机构或最高司法机构在决定与《侵权责任法》配套使用的鉴定方法时,需要考虑到原有鉴定的种种弊端,制定一个科学的鉴定策略,以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追究问题。
我们期待《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认定能有重大突破,不能再走原有由医学会鉴定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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