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巧妙诉讼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每一种归责原则所对应的诉讼方案是不同的。患方可利用承担过错责任主张鉴定申请的优先权,可主张产品责任而拒绝进行任何鉴定,可主张第58条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深入学习研究,对该法规定的医疗过错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归类总结:
一、患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法定情形:
①未尽告知义务;
②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③未尽患者隐私保密义务;
④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患方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人民法院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法定情形:
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患方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医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定情形: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
综合以上三大类、八大项医疗过错具体情形,可见《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过错内容规定具体,诉讼中可操作性应该很强。
第58条规定,对于:“(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产生的医疗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以上述三种理由进行起诉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
而对于以如下理由起诉的,患方存在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
①未尽告知义务;
②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③未尽患者隐私保密义务;
④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对于以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为由起诉的,患方不需要承担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实际上采用了二元化的归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原则,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特殊的三种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倒置。那么在这种立法背景下,患方应当怎样进行医疗损害诉讼呢?
我们认为,医疗诉讼中医方绝大多数的医疗过错都可归为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将诉讼案由归为此类时,自然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针对可预测局面,笔者认为患方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在“医疗损害”统一案由下,由于牵涉举证责任的分配,医患双方对于医疗行为违反相关“规范”还是“未尽注意义务”会出现根本分歧。
笔者认为,患方诉讼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医疗损害技术咨询,要真正明白医方过错属于哪种过错,弄明白应以哪种理由起诉,否则,要想证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于医学知识缺乏的患方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2、诉讼前患方要充分研究医方病历,对所有医疗行为进行专业性的分析判断,找出医疗行为确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性质的医疗过错。但应注意的是,要想从医学专业层面找出这样的医疗过错,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没有深厚的医疗行业从业背景,几乎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笔者认为,为科学有效进行医疗事故诉讼,充分的医疗损害技术咨询是关键,是前提。
3、诉讼前尽可能找出医方是否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隐匿、伪造、篡改”是与医疗诉讼关系密切的关键性内容。要找出这些内容,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寻求具深厚医疗行业从业背景的专业人士的帮助,专业人士才能运用医学专业眼光来发现医方并不是显而易见的“隐匿、伪造、篡改”行为。
4、对于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引发的医疗诉讼案件,要充分利用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作为标准,科学分析医方医疗过错,且找到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然,向专业医疗事故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资深医疗人员参与医疗过错分析是必需的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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