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新生儿不幸掉入火盆所引发的思考
西部网报道,陕西省安康市一婴儿刚刚出生即掉入火盆,随时有生命危险。据西京医院烧伤创伤外科副主任董茂龙副教授说,孩子全身60%深度烧伤,烧伤主要集中在后背。婴儿父亲喻家米回忆,这个火盆是他从家带来给产房取暖的,当时在外面把火烧旺才拿进了产房。孩子出生时医生并不在产房里,产房里当时只有待产的媳妇一个人。不到20分钟,就听见‘扑通’的一声,负责接生的医生胡世勇当时连鞋套都没顾上套,就冲进了产房。等他冲进产房时,医生正把孩子从火盆里抱起来,放在产床上。而当时接生的胡世勇医生则说他们当时都在接生,但由于刚出生的婴儿身上比较滑,其中一位接生的医生没有接住,致使婴儿掉进了取暖的火盆里。他表示,火盆是家属从家里带来的,因为当时卫生院的取暖器坏了。据了解,事发卫生院虽然在病房配备了取暖的电炉子,但由于山区电压不够,所以产房里的气温还是很低。为了保温,喻家米就从自家带来了一个火盆,放在产床旁边,给临产的媳妇取暖,没想到却发生了这样的惨剧。
根据《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试行)》规定,分娩室应“室温宜人”。产科应建立工作制度、孕产妇系统管理程序、产房工作制度。应明确产科医生职责、助产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抢救程序。做好接生登记、产科出、入院登记。规范记录产妇及新生儿病历。建立健全工作规范。产房或待产室有待产孕妇时实行连续值班制,直至产后2小时观察结束安全进入病房。工作人员进入产房,须更换产房专用的衣、帽、口罩、鞋。接产应由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医师或助产士承担。产程、分娩记录由接产人员即行记录,遇有抢救情况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根据《陕西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规定,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理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工作必须由助产专业人员承担。
产房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50%-60%为宜。应有必要的空气置换过滤装置。产房实行助产士24小时值班制,8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格实行床前交接班制度。
根据《产科工作制度》规定,实行24小时工作制,任何时间有临产妇来诊,均应无条件接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
1、孕产妇应选择领取了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院就医,或找助产专业人员进行接生。
2、医院应制定岗位职责,将责任落实到班,落实到人。按责上岗,按章办事。确定个班次的分工,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公开,做到新老护士搭班,科学分工。孕产妇家属如发现医护人员擅自脱岗,应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本案中,产妇生产时,医护人员并不在场,可以认定为擅自离岗。医院应制定岗位职责,将责任落实到班,落实到人。按责上岗,按章办事。确定个班次的分工,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公开,做到新老护士搭班,科学分工。
3、产房温度保持在24-26℃,如温度不达标,应有医护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解决提高产房温度。本案中,产房温度过低,不符合相关温度规定,医护人员明知取暖设施损坏而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应对本案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就医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医院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患者及其家属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火盆虽为家属自带,但是为了提高产房温度配合助产工作,在产房中进行使用。医护人员明知产房温度不达标而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医院负有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基本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并未尽到义务,应赔偿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