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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安康婴儿出生掉火盆,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刚做父亲的31岁安康农民喻家米来说,12月13日是个痛苦的日子:当晚10时55分许,他的儿子刚一生下来,就掉进了产床下边取暖的火盆里。家住安康市庙沟村二组的喻家米介绍,当日下午4时多,将要生产的媳妇开始肚子疼,便去了当地卫生院。经接诊的医生检查,估计生产要到当晚11时。晚上10时许,他媳妇再次肚子疼,医生当时检查后认为还没到时间,医护人员便都站到了外面,产房里当时只有待产的媳妇一个人。“不到20分钟,就听见‘扑通’的一声,负责接生的医生胡世勇当时连鞋套都没顾上套,就冲进了产房。”喻家米说。等他冲进产房时,医生正把孩子从火盆里抱起来,放在产床上。喻家米回忆,这个火盆是他从家带来给产房取暖的,在孩子出生前三个小时,他就用焦炭生火,他说担心“刚生的火容易产生煤气,”当时在外面把火烧旺才拿进了产房。由于当地医院无法救治,12月14日上午10时许,孩子被送进了西京医院。12月16日下午,婴儿“病情开始向好的方向发展”,没有出现感染,但治疗方案基本不会有大的变动,仍然存在严重难点。同时,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卫生院也已承认,分娩当时医生护士都在产房外面,产房里只有临产的喻家米媳妇一人。

  《正常分娩技术服务规范》中要求,临产开始的主要标志为出现规律的子宫收缩(阵发性腹痛或腰痛),并逐渐增强,持续30秒以上,间隔5-6分钟,或者规律宫缩(10分钟以上的规律宫缩)同时伴有进行性的宫颈管消失,宫口开大和胎先露的下降。临产则为观察和记录产程的开始,要标记产程图起点的标志,应认真观察和记录。

  医院对分娩母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产妇在医院分娩前后,无论是母亲还是新生婴儿均处于人生最脆弱的境地,需要医院的安全关照,包括医疗技术服务、生活照顾以及人身安全等诸方面。这也是产妇进入医院分娩的根本原因。产妇进入医院分娩,母婴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此等情形下对分娩母婴负有义不容辞的安全关照义务。安全关照义务,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发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我国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第五章建设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房屋标准规定,分娩室面积一般不少于12平方米,墙面应用可擦洗消毒的材料,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室温宜人。室内有流水洗手设施。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其分析,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产妇办理了正常的住院手续,产妇住入医院分娩,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母婴方的合同义务是依约向医院缴纳医疗服务费用、服从有关管理安排,其权利是享受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关照。医院在收取有关费用的同时,应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的环境,对母婴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中对房屋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求产房室温宜人,而根据相关调查报道,该卫生院病“房内没有空调,医疗设备也相当简陋,虽然屋外阳光灿烂,但人在室内却感觉很冷”。“安康市的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冬季取暖设施都比较欠缺,一般都是电炉子,但如果房间过大,或电压不够,取暖效果就十分不好”,说明医院产房的建设没能达到相应标准。虽然火盆是喻家米自己带来的,但也是因为卫生院没能提供温度宜人的产房,即安全保障的环境,而致使婴儿的健康面临直接威胁。再者,医院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严格管理待产房的探视和保安工作,即没有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母婴法益,致使新生婴儿掉入火盆。此两方面都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安全关照义务”。应认定医院履约不符合规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喻家米可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主张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等。另外,从分娩的技术规范中我们看出,医疗人员判断分娩需要跟踪观察并记录,标记产程图。因此产程图以及相关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以证明卫生院在判断分娩时间上有无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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