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未作皮试注射头孢菌素致过敏死亡的法律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2010年12月8日,一名6岁女童在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永林医院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称,输液前孩子未做皮试,怀疑因药物过敏死亡。对此,永林医院表示,在以往就医过程中,女童曾用过头孢,无需再做皮试,死因需等尸检、药检等结果出来后再确定。同时,该院还表示,我国药典未规定应用头孢菌素类药物必须作皮试。
简短报道明确了该医疗机构在为患儿注射头孢菌素时未作皮试的事实。由于患儿死因目前尚未明确,所以尚不能判断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方未作皮试的医疗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假设该患儿的死亡原因被鉴定为过敏性休克死亡,那么,医方未作皮试致患儿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对此,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分析认为:
1、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具有导致人类过敏性休克并导致人死亡的可能存在,这已经是现代医学领域中成熟的、被广泛接受的事实;
2、虽然我国药典未规定应用该类药物必须作药物敏感试验,但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医院在应用该类药物前,都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3、部分该类抗生素的药物使用说明书明确规定,注射前必须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4、由于头孢即使曾经用时不过敏,再次使用时仍可能出现过敏症状,出于谨慎,一般使用前要对患者做皮试。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相关医院未给予患儿进行药物敏感试验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假如该患儿死亡原因被鉴定为过敏性休克死亡,则该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