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由新生儿掉火盆事件可见:孕产管理制度未得有效执行
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是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孕产妇及新生儿疾病管理控制,卫生部2006年以卫妇社发206号文件的方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附件5中详细规定了该项目的“乡卫生院产科标准”。
依据上述标准,各省、市、区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相关标准。陕西省卫生厅制定了《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试行)》,该标准第三条规定,乡镇卫生院产科房屋的“分娩室面积一般不小于12平方米,墙面应用可擦洗消毒的材料,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室温宜人。室内有流水洗手设施。”
我国各级政府关于孕产妇及新生儿医疗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降低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起到重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相关管理制度在部分地区并未得到有效遵照执行。
据华商网报道,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卫生院2010年12月15日发生了一起新生儿在产房里掉进火盆以致严重烧伤的事件,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医方的说法是孩子出生后身体太滑医生没拿住,患方则说是孩子出生时产房没有医务人员。
对于产房中如何会有火盆的说法,医患双方的说法是一致的,因为产房中没有取暖设备,患方从家中取来火盆放入了产房,医方对于产房放火盆的做法未给予任何评论。
该悲惨事件的发生,说明相关医疗机构对于《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试行)》中关于分娩室的相关规定并未遵照执行到位。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
1、我国关于孕产妇管理制度的卫生部国家标准及各省卫生厅管理制度都对产房的设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陕西省的管理制度要求更加具体,要求产房“室温宜人”。而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卫生院在取暖设施故障的情况下,用火盆取暖,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导致新生儿严重损害,依法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2、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负有对就医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医方未尽该义务导致新生儿严重损害,依法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妇生产时医务人员应当在场,应当注意防止新生儿掉落,这是医疗机构最为基本的注意义务,而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法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