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脑瘫医疗损害案件中后续治疗费应当怎样主张
脑瘫医疗损害案件的后续治疗费用数额高、持续时间长、缺乏具体计算标准,以致许多脑瘫案件的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都被判决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由于脑瘫患者每年都要发生费用,患方每年都要另行起诉,这样就给患方的医疗诉讼带来极大不便。
但以下关于脑瘫患者后续治疗费用计算的一新判例,让我们看到司法实务中较科学化、人性化的裁判方法。
判例介绍:
2002年8月19日,李辛的母亲因宫内孕足月,到张家口市某医院生产。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李辛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头颅血肿。经过采取吸氧、抗感染、营养脑细胞等措施治疗,李辛未能康复,成为脑瘫患儿。
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李辛被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他的家人多次带他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
2005年至2009年,李辛的家人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2009年9月18日,李辛的家人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李辛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
在上述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在告方主张医方赔偿后续治疗费用50年。最争议的焦点为,赔偿未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审理认为,李辛所患小儿脑瘫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
再者,根据鉴定结论,李辛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且对于其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也就是说,李辛需要终身康复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是必然发生的。
据此,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23万余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39478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上述规定明确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而脑瘫患者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是必然发生而且是终身康复的。所以,对脑瘫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后续治疗费给予一次性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的,该案中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0年是有道理的。
当然,本案当事人在20年后,对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返回典型案例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