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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主张医院过错,成功调解结案
高危妊娠产妇生产过程中大出血死亡,经医疗过错分析及本医疗事故诉讼团代理,在与医方交涉过程中准确地指出医院的医疗过错及其与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使医院不得不认可患方的主张,因此同意调解结案,赔偿20万。
一、案情回顾
某女,37岁。孕40+4,出现阵发性腹痛9小时,于2008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住入被告医院产科,入院诊断宫内孕40+4,孕2产1,头位,临产(证据1)。
入院后患者于4日进行1次血糖检查,5日进6次血糖检查,血糖为9.7—15.2mmol/L之间,平均水平为12mmol/L(证据15)。
入院后未行子宫B超检查。住院当日(12月4日)15时15分,患者于产房顺利娩出一女婴,女婴体重3650克(证据24)。产后20分钟娩出胎盘,检查胎盘存在以下问题:①胎膜不完全;②胎盘内包裹一弓形节育环;③胎盘边缘有一2*10cm长条形陈旧性血块压迹(证据2)。因胎膜剥离不完整,经治医生给予徒手清宫,但未能清除未剥之胎盘包膜(证据3)。胎盘娩出后10分钟,患者阴道出血500ml(证据4)。15时55分,患者持续阴道出血不止,经治医生给予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证据5)。16时,患者仍然阴道出血不止,血压下降至80/60mmHg,经治医生给予急DIC全项,备血(证据6)。16时16分,患者仍然持续阴道大出血,血压下降至70/40
mmHg,经治医生给予地塞米松20mg静脉推注(证据7)。从15时35分胎盘娩出到17时75分钟内,患者共出血1360ml(证据8)。16时50分,患者被推入手术室行子宫切除术。
15时35分胎盘娩出后到进入手术室17时开始子宫切除手术的85分钟内,经治医生未给患者输血,未给患者进行扩容性质的补液治疗。
手术过程中,气管插管插入后,患者心率突然降至45次,律不齐,血压为0(证据9)。手术中经治医生为患者进行了子宫次全切除术,切后残留子宫出血迅猛,再次造大量出血,不得已经治医生又为患者进行了子宫残端切除术(证据10)。手术中患者出血量达1000ml(证据11)。术后发生盆腔内继续出血,12月5日腹部B超显示患者患者盆腔液性暗区20*10cm,B超报告考虑血肿(证据12)。手术后腹壁出现巨大血肿(证据13)。
在1小时40分钟的手术时间内,经治医生经治医生未给患者补充扩容性液体。直至患者自15时35分开始出现大出血后的3小时35分钟后,经治医生开始为患者补充大量的扩容性液体如血浆等,自19时10分到20时50分的1小时40分钟内,为患者补充血浆1000ml(证据14)。
患者转入重症监护病房以后,持续阴道出血,手术切口引流出大量血性液。患者于12月6日20时死亡。
4日16时15分,经治医生认为患者所出现的大出血、休克为羊水栓塞所致,故给予地塞米松20mg静脉注射(证据23)。
12月7日,被告医院对于切除子宫进行病理检验后报告:极个别血管内见有胎脂样成份,符合羊水栓塞(证据)
2008年12月12日,河南省焦作正孚法医临床鉴定所对患者尸体进行了解剖鉴定,尸检病理诊断为:① 产后大出血并失血性休克;②多组织大片坏死、出血并多器官衰竭;③子宫全切术后并巨大腹壁血肿;多浆膜腔血性积液(证据16)。
在面对患者家属对于患者死亡原因质疑时,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是死于羊水栓塞诱发的呼吸循环衰竭(证据18)。面对尸检报告,患者心肺组织镜检均未显示羊水成分的结论,被告医院仍然认为患者为不典型羊水栓塞可能(证据19)。
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在住院病历首页上没有给出死亡诊断。但在12月4日17时的手术记录中,术前诊断及术后诊断都给出患者:胎盘早剥、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的诊断(证据20)。
被告医在但在12月4日17时的手术记录及手术护理记录中均记载:术中输液2000ml,输血浆1300ml(证据21)。而在当日的护理记录及临时医嘱中,均记载经治医生第一次为患者输血浆的时间为18时50分手术结束后25分钟的19时10分(证据22)。1300ml血浆输注完全是在此之后的从19时10分到20时50分的1小时40分钟内,为患者补充血浆1300ml(证据14)。
二、争议焦点
1、未及时给予产后大出血抗休克治疗;
2、未对患者是否存在羊水栓塞进行检查诊断、鉴别诊断
3、产前漏诊患者带器妊娠、胎盘早期剥离;
3、针对胎膜未完全剥离,处理失败后未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4、漏诊妊娠合并糖尿病;
5、未积极抢救治疗失血性休克进行手术导致心跳骤停;
6、手术次全切除手术方案错误,导致患者手术过错中大量出血1000ml
7、伪造病历
8、未尽告知义务
9、未对高危产妇尽必要注意义务
三、关于医疗过错
(一)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及时诊断、治疗患者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患者出血性休克、DIC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二)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对患者是否存在羊水栓塞进行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并因此严重妨碍对于患者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的治疗,构成医疗过错;
(三)未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为患者进行产前B超检查,产前漏诊患者带器妊娠、胎盘早期剥离,对于由此导致的产后大出血没有防治准备,构成医疗过错;
(四)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胎膜剥离不完全徒手清宫失败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产后大出血不止,构成医疗过错;
(五)漏诊、漏治妊娠糖尿病,导致患者分娩危险程度增高,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改善患者全身状况进行手术,导致插管后患者心跳骤停,及子宫切除时再次出血1000ml,构成医疗过错;
(七)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伪造病历,构成医疗过错;
(八)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告知、未真实告知患方真实病情及其它应当告知的内容,构成医疗过错
(九)、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未对高危产妇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四、关于损害后果
1、患者死亡;
2、患者生产婴儿失去母亲抚养;
3、患者承受因医方医疗过错导致的疾病痛苦;
4、患者家属承担因医方医疗过错为患方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
5、患者家属承担因医方医疗过错为患方带来的精神伤害
五、关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者主要死于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本文已经证明,经治医生在预防、诊断、及时治疗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存在明确的医疗过错,因此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文所证明的医方其它医疗过错,也均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关于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被告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医院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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