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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如何应对如此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编者评析】

  本案医疗过程简单,医疗过错凭生活常识就能作出判断。然而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都只认定医方负轻微责任。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患方应当怎样处理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呢?

  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认为,患方应当坚持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且认为这种应对方法胜于重新寻求其它鉴定方式,比如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没有经当庭质证,人民法院不能依此判案。从理论上讲,如果法院不采纳患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的请求而强行依据该鉴定结论判了案,人民法院就存在程序违法,这样的判决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来推翻。

  可惜的是由于相关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而无法与医方或鉴定方进行质证,在大量的医疗诉讼实践中,绝大多数患方当事人都未采用这种方法来应对不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申请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申请司法鉴定,如此患方当事人必然陷入马拉松式的尴尬境地,因为每再次鉴定患方都必然承担再出现不利鉴定结果的风险。

【案例】

  某女,2006年11月4日21时因车祸发生颅脑损伤陷入深度昏迷而立即就诊于某医院,入院时脑CT显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大量血肿。医生以患者随时可能发生死亡为由拒绝为患者进行开颅减压手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方提供病历之术前小结记录记载的内容),医方于11月6日(住院28小时以后)为患者进行了开颅去骨瓣减压术,结果手术开到了左侧没有出血的颞骨部位(医方提供的病历之手术记录内容)。尽管术前CT显示患者左侧脑部没有颅内出血,但经治医生手术记录中却记载在患者左侧开出血肿10-15毫升血。手术后脑部右侧大量血肿仍然存在,术后当日(11月6日头颅CT显示)患者脑部右侧仍然大量硬膜下血肿。术后患者虽然经多方就医,但至今仍然呈植物人状态。

  本案有三个非常简单的凭常识就能作出判断的争议焦点:
  1、入院28小时后经家属强烈要求,医方才为患者进行开颅减压手术是否属于过错;
  2、术前CT清楚显示患者右侧脑部大量硬下血肿,左侧没有出血,但医方却开刀开入患者左侧大脑是否存在过错;
  3、手术后当日再次进行CT检查,发现右侧大脑仍然还有大量硬膜下血肿,是否应当再次手术进行血肿清除,不进行右侧大脑大量血肿清除是否存在过错。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医疗损害过程,某省会城市医学会医鉴[2008]016号鉴定认为:患者外伤严重,目前后果主要是其自身伤情所致,认定医方对患者承担轻微责任。

  因患方不服,申请所在地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医鉴[2008]161号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开颅减压手术存在过失,与病人目前预后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颅脑损伤严重是病人预后的根本原因。认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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