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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首页>>医疗损害律师>>患者权利

医患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患者挂号或办理住院手续即建立医疗服务关系后所享有的医疗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本文从医患双方各自负有的义务角度,来说明患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患者就医时的民事法律义务:支付相关费用、配合医方进行各种医疗活动、遵守医院各种制度。
  患者就医时的民事法律权利:

一、首次就诊时患者享有的权利
  患者首次就诊时同时伴有其它病症的患者,经治医生应当对其作出安排。

  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规定,病人就诊初期首次接诊的医生对患者就诊后的所有医疗内容负责。应当对不属于其专业范围的疾病作出诊疗安排:对不属于自已专业范围的轻症病人作出进一步就诊的建议;对于危重患者,不能要求患者重新挂号看病,不能要求患者自已寻找对口专业医生进行诊疗,而应作好会诊、转科或转院的安排。

  总之,首诊负责制并不是要求首次接诊的医生对于不属于其专业的疾病也应诊治,而是要求首诊医生应对不属于自已专业的疾病诊治问题作出具体安排。

  例如:患有重症肺炎的临产妇,首先就诊于产科,产科医生在处理产科问题的同时,应当为患者的重症肺炎病情安排诊疗内容,进行重症肺炎的诊断和治疗。

  其它与首诊负责制相关的内容以此类推。

二、患者享有医生对其全身所有疾病进行综合评估的权利
  2005年卫生部下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经治医生应当对于患者实施《患者病情评估制度》。也就是对于就诊初期的患者必须实行患者病情综合评估制度。该制度要求经治医生对于就诊初期的患者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作出处理。因此,患者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关系后,依规定就享有接受疾病综合评估服务的权利。

  评估内容如下:
  ①医师对接诊的每位患者都应进行病情评估;
  ②医师对门诊病人进行评估时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医院,更不得将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进行门诊观察治疗;
  ③病人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对病人全面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情轻重、急缓、营养状况等作出正确评估,参照疾病诊治标准,制定出经济、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
  ④对病人在入院后发生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请科主任共同再次评估,必要时可申请会诊,再集体评估;
  ⑤病人在入院经评估后,本院不能治疗或治疗效果不能肯定的,应及时与家属沟通,协商转院或者在本院治疗;
  ⑥所有评估结果应请患者知晓,病人不能知晓或无法知晓的,病人家属必须知晓。

  从上述《患者病情评估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中,医患双方都能体会到各自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尤其能明了经治医生必须对患者提供综合的病情评估,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患者享有在住院过程中医生对其病情进行动态评估的权利
  2005年卫生部下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对于正在接受诊治的患者也应当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

  该《指南》规定了患者住院过程中享有经治医生为其提供的动态的定期评估服务的权利。

四、经治医生要遵循诊疗规范制定诊疗计划
  2005年卫生部下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经治医生要遵循诊疗规范制定诊疗计划。

  根据上述规定,经治医生在为患者制定诊断计划时,应当在医疗文书中写明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患者有要求告知该技术规范的权利,经治医生依法有义务告知该技术规范的内容。

五、住院病人有享受高级别医师服务的权利
  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病情危重住院治疗的病人,住院后享有即刻接受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医师诊断治疗服务的权利;普通疾病的住院病人享有每周1—2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进行诊断、治疗服务的权利。
六、病人住院诊治过程中享有及时明确诊断的权利
  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疑难病讨论制度》规定,患者入院3天未确诊的,诊断治疗小组进行讨论;1周未明确诊断的,进行疑难病讨论;2周未明确诊断的,科室应当上报医务科,进行全院讨论。本院确诊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请外院会诊。
七、会诊制度
  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抢救病例电话随叫随到,慢会诊24小时完成,注意会诊的必要性和会诊质量。院外会诊办理正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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