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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首页>>医疗损害律师>>患者权利

 

·医患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首次就诊时患者享有的权利

 2.患者享有医生对其全身所有疾病进行综合评估的权利
 3.患者享有在住院过程中医生对其病情进行动态评估的权利
 4.经治医生要遵循诊疗规范制定诊疗计划
 5.住院病人有享受高级别医师服务的权利
 6.病人住院诊治过程中享有及时明确诊断的权利
 7.会诊制度
·对于于己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方有哪些权利?
·患方在解决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选择权及注意事项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有哪些权利?
·密切关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权利
·患者就诊后医疗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签定手术同意书后医患双方形成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于己不利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方有哪些权利?
  ①不服鉴定结论的权利。
  不服鉴定结论,要在接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通知之起15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或向原受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权利;
  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对患方有利的重要主张的权利;
  ④当出现某些情况时,有主张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的权利;
  ⑤针对鉴定结论出现的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开庭时患方具有某种重要法庭权利。
患方在解决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选择权及注意事项
  医疗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患方主张医方损害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①直接向医院进行交涉,主张医方医疗过错并要求赔偿。这也是医疗损害发生后绝大多数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和做法。往往出现的局面是:患方直接简单地主张医方有过错,要求赔偿,但对于具体有什么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主张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均无法明确;医方在患方无法明了上述专业问题的情况下,敷衍了事,或不予理会。交涉无效。
  ②依据相关医疗行政管理法规,向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往往会先行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来处理患方所反映的问题。
  ③向当地省、市医疗调解委员会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在调解会上,患方需提交并当场陈述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患方的损害后果以及主张医方医疗过错的依据等。调解前患方上述材料的准备极为重要,因为调解人员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如果患方不主张医方的上述具体问题,是不会有其他人来主张的。
  ④以医疗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医方的医疗过错损害。这种起诉主要适用于病人在医院受到非医疗技术因素导致的伤害,如: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者从楼梯上摔下、在厕所里滑倒等。当事人需注意,以违约为由起诉医疗纠纷,其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⑤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医方的医疗过错损害。以此为案由起诉后,法院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判案件,其赔偿标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这要比以医疗过错人身损害为由进行起诉的《民法通则》赔偿标准要低得多,因此,建议患方尽可能避免以医疗事故为由进行起诉。
  ⑥以医疗过错致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医方的医疗过错损害。此案由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审理案件,其赔偿标准远高于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患方当事人尽可能以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进行起诉。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有哪些权利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大多都以下发《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方式,规范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诉讼时,只要医方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一般先安排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诉讼中几乎必经的过程。因此,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患方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医疗诉讼团经过长期研究实践发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患方可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利(下文只是列明权利名称,具体内容或内容的价值意义,只对本医疗事故诉讼团的已委托客户提供):
  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对患方有利的重要主张的权利;
  ②当出现某些情况时,患方有拒绝配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
  ③当出现某些情况时,患方有主张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的权利;
  ④当出现某些情况时,患方有主张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
  ⑤针对鉴定结论出现的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在开庭时患方具有某种重要权利。
密切关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患者就医过程中的义务是非常简单明确的,那就是:以挂号或办理住院关系的方式与医院建立医疗合同关系、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配合医方进行诊疗活动、主动介绍病情、遵守医院的各种管理规定。这些义务,绝大多数患者在就医时都能做到。
  但患者就医过程中的权利则复杂得多,而且也很少引起患方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去思考病人在就医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甚至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后,患方也只凭直觉就直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对于请求赔偿的依据却无法明确。因此,往往出现患方坚持认为医方存在过错、给患方造成了损害并坚持要求赔偿,而医方则认为医疗行为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完全拒绝赔偿的局面。由于双方都没有研究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具体权利,所以双方的主张均不能说服对方。因此每年上百万的医疗纠纷得不到解决,造成医患关系空前对立、紧张。
  本站认为:为了规范医患双方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行为,为了减少医疗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医患双方都应当着力研究病人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理,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在不明病人权利的情况下,患方不要轻言医方侵权,在不明侵权的情况下,患方更不要轻言索赔。当患方感到医方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时,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向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咨询,而不是轻率地直接找医疗机构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只有真正明了自已的哪些权利被侵犯后,才能有把握地向医方提出交涉或提起诉讼。
  本站还认为:任何人都可能有生病的时候,都可能去医院就医。日常生活中关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心中有数,遇事不乱,从而切实地维护自身权利。
患者就诊后医疗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患者到医院挂号或是办理住院手续后,就与医院形成了正式的医疗合同关系。那么这种非文本形式的医疗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本网依据相关规定,将患者与医院建立医疗合同关系后医方应当进行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分类整理,这一整理汇总实质上形成了医疗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也形成了病人就医过程中医方应尽义务的汇总,同样形成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汇总。
  为保护本网原创文章的著作权,本网不便于网上公开展示,只对真正有咨询需求的人士免费提供上述咨询内容。只要是邮寄病历到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向本网请求免费初步咨询的当事人,都可以获得上述咨询文章。
签定手术同意书后医患双方形成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手术之前医患双方签定手术同意书是大家习以为常的必经环节。但在这个环节上,医患双方都很少去思考手术同意书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书。
  从民法意义上讲,手术同意书实质上是一个手术合同书。从合同的角度看,手术同意书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样一个特殊的合同书中都规范了当事双方哪些权利义务关系呢?
  卫生部卫医发[2002]190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生师向患者告知拟施行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方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名称、医师名称等。

《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http://www.chinayiliaoshigu.cn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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