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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quot;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5.区妇幼保健院接到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到死亡孕产妇家中,或分娩医院进行个案调查,核实和补充有关资料,写出调查报告。对跨区的孕产妇死亡及疑难病案,市及有关区妇幼保健院应协同工作并完成调查。
6.区妇幼保健院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并于每年4月、10月进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7.市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评审工作在区级评审后一月内进行,市妇幼保健院应提前十天将死亡病历提交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委员会成员。
8.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9.对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者,将报请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委员会评审。
10.评审结束后,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将每一例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孕期保健、产时、产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成文向有关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通报。

【监督检查】
1.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2.市、区妇幼保健院自查是否及时进行了孕产妇死亡调查、是否按时组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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