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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处分权人未同意单方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无效

  儿子死亡,丈夫单反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妻子以自己是儿子死亡赔偿的共同权利人且未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据查,今年1月,小许夫妇的儿子在玉林城区一家医院接受治疗时发生意外死亡,医院没有通知小丽,就在其所在地镇政府综治办和村委的参与下,与小许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患者方对诊疗中因不可抗力所致的结果表示理解,双方同意以协商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签署协议后不再以任何方式对此事提出异议。同时,医院给予小许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按照协议的约定,1月18日,患儿尸体被火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是其儿子死亡赔偿的共同处分权人,医院在没有通知其或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与小许单方签订处分死者的死亡赔偿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判决该《死亡赔偿协议书》无效。

来源: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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