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
到医院看病是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在一般情况下,医生不主动告知药物的副作用。患者对病情及所用药物的副作用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医生是否应在告知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呢?
【患者】 “我的知情权我做主”
“我的知情权哪里去了?”虽然距离上次的就医经历已半月有余,小贾说起来仍然怒气未平。
两周前,因为脖子上侧疼痛,她到市内一家三级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医生左看右看也没看出毛病,“没什么症状,吃药试试吧”,便给她开了两种药——强的松和盐酸左氧氟沙星,让她“吃段时间看看效果再说”。没想到,吃了10多天后,她感觉身体明显发胖,一称体重竟长了8斤。
“强的松吃多了会虚胖,盐酸左氧氟沙星对肾脏有损害,医生没告诉你吗?”周末回老家,同为医生的妈妈问。“没有啊”,思前想后,她也没记起医生提起过药的副作用这码事。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是小贾在百度上搜索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十一条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小贾被忽视的知情权并非个例。记者最近在一家医院急诊科采访时遇到张先生,高烧38.5℃,头疼、咳嗽,医生听他说完症状后,随手开出几张检查单,让他先去做检查。手里握着一把血常规、X光、CT检查单,他不禁心生疑问:这些检查都有什么用?是不是过度检查?
“姑且不论这些检查是不是治病所需,为什么医生不能给个解释呢?”张先生说。
更有甚者,还有一位患者向记者表示,他有次拿到处方后,得到的仅仅是医生的一句话:“回去对着说明书吃就行了。”
“我作为患者,最关心的是能否解除痛苦,如何省时省力地治好病,难道医生不应该告知吗?我认为,患者不单在用药上有知情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都应该拥有。”小贾说。
【医生】 “在告知范围内我有裁量权”
既然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是医生的法定义务。那医生应该告知什么?如何告知?怎样掌握合适的度?
市立医院东院神经外科主任刘伟说,从小贾的经历来看,医生存在过错无疑。“激素类药品比较特殊,医生起码应该将禁忌症和副作用告诉患者,让患者注意科学服用。”
但他坦承,在实际工作中,沟通、告知无止境,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很难界定,医生在告知范围内拥有很大的裁量权。
“这涉及专业知识的问题,从医生的角度来说,药物正作用和副作用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是概率性事件。如果副作用在可控范围内,医生多数情况下不会告诉患者,怕他们难以接受。”
他说,每年上市的新药有成千上万种,医生也不可能对每种药的药理都了如指掌。再者,有些医生一上午看四五十个病人,既要问病史,又要做检查,还要写处方,根本无暇顾及其他。“当然,也不排除有医生嫌麻烦,未从思想上真正尊重患者。”
“病人对诊断及医生采取的所有干预措施有知情的权利,但我个人理解,患者知情权有一定的局限性,医生不可能满足患者所有的知情权。”青医附院副院长孙运波说。
孙运波告诉记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知情权的表述中,后一句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患者的知情权。
他举例说,进入ICU病房的大多是危重病人,但都抱着生命的希望。“ICU医生必须掌握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患者病情多重,都不能让他丧失信心,你要从言谈举止中让他感觉他能渡过难关。因此,有时适当的隐瞒也是为病人着想。”
在他看来,知情权受制于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之下,患者不应该对医生求全责备。
【症结】 医患不信任是问题之源
患者索要知情权,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当前复杂的医患关系。
“在国外,医生按照诊疗流程做下来,病人一般不会问太多为什么。”刘伟说,当前出现的一些患者知情权问题,反映出了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
他向记者讲述了一次让他哭笑不得的接诊经历。一位患者要做颅骨修复手术,医院为他量身定做了一个钛金属网。当医务人员把钛网拿给患者看时,这位患者质疑道:“你怎么证明它就是钛的?你有钛的化验吗?”
在采访中,记者也不止一次听到一些患者的担心:“医生说必须做手术,他们会不会因为想赚钱骗人做手术?”
孙运波表示,患者对医生不信任由来已久,“一方面,在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下,患者‘看病贵’问题突出,患者会将矛头对准医院,认为医院的诊疗项目都是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之前的举证倒置对医患关系有误导,为了保护自己,有些医生不得不采取防御性的检查和预防性的治疗,造成了过度医疗的现象。也有个别医生在医疗行为中有悖于职业道德,影响了医务人员的整体形象。”
“为什么许多患者有个小毛病也要千方百计找熟人、托关系?说穿了,并非是想少花钱,而是想让医生关注他,治疗更仔细一点。一般找熟人看病问题就比较少,关键在于信任。”
在刘伟看来,医患之间互不信任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医疗行为。“如今为什么去北京、上海做手术的病人那么多?不是下面的条件不够,而是风险大,没人愿意做。”刘伟说,在互不信任的医患关系下,医生的压力越来越大,创新越来越少,年轻医生在骨子里会形成不作为的意识——“我不作为一定不犯错,作为了反而有风险。”
刘伟认为,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应该在医患双方互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如果患者在心理上产生对立情绪,凡事都要与医生争一争,患者的知情权就变味了。”
【求解】 实现知情权需医患合力
当前,患者选择同意或者拒绝执行医嘱,已经成为日常医疗活动中的一部分,特别是手术患者,每天需要签署各式各样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越来越多地走近患者。
“满足患者知情权,肯定做不到最好,但可以做得更好。在这方面,医生起主导作用,应该主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多点耐心,向患者提供更多有益的信息。”孙运波说,虽然医学的专业性很强,说了患者也不一定能懂,但是如果不解释、不沟通,双方的信息鸿沟会越拉越大。
刘伟认为,要让医生养成主动沟通告知的习惯,还应该用制度来约束。比如,由卫生部制定标准版的知情同意书,用规范的模式,要求医生每天必须与患者沟通多长时间。
就在本月初,中国医院协会发出通知,在其会员单位中推行“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提供知情同意的参考样板,以规范医务人员的告知行为与告知内容,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现行使用的知情同意书相比,增加了不少告知内容,同时用语也更加明确化、人性化。
孙运波表示,如果建立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解决大医院门诊量过大的问题,医生就会有更多时间来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权的实现,也离不开患者的努力。“患者就诊时应该主动将自己的一些禁忌症告诉医生,不要有所隐瞒。另外,患者还应多学习一些防病保健知识,具备了最基本的医学常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与医生交流。”刘伟说。
相关链接 患者知情权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时,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来源:青岛日报
返回医疗事故新闻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