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将不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经适用了七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是对医疗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但其法律位阶太低,只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因此,从上述法条字面上理解,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应当将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二:“医疗事故”一词将成为历史
“医疗事故”一词最权威定义源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损害的责任定义为“医疗损害责任”。在本章中,通篇未出现“医疗事故”一词。
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比较上述规章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同样是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导致的人身损害,二者给予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定义是“医疗事故”,后者定义是“医疗损害责任”。因此,北京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认为,“医疗事故”一词应当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一词在民事侵权诉讼领域将成为历史,但对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医疗事故”这一概念或许将来会存在或是存在一定时间。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三:立法未涉及医疗鉴定
2002年卫生部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时,明确了认定医方医疗过错的方法和机构,并同时颁布了配套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并以此规范认定医方在具体医疗行为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这使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成为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规章,尽管其在实施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饱受争议,但现在回首当时的立法,却不可否认其立法的完整性。
《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本法却未明确由谁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因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绝大多数不是法官凭法律知识或生活常识就能作出判断的。因此本法仍然需要配套建立医疗机构具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认定办法和认定机构。
本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上述问题只有等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来规定应当由谁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目前社会公众最为担心的是未来的医疗诉讼适用新法,但鉴定仍然适用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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