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告知义务是医方的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历年来,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虽然也是法定义务,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范中有所规定,却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如此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与以往的所有规范不同,《侵权责任法》则明确规定,因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告知义务已经成为我国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中应尽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
与过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另一不同之处在于:该法在我国首次规定了“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同样,未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9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该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
(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
(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法的上述规定比《侵权责任法》更进一步细化了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应尽的告知义务。该《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医方应以合理的方式尽其告知义务。未以合理方式尽其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同样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侵权责任法》将医务人员的合理告知义务进一步法定化、责任化,特别是“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是前所未有的,这些法定义务应当引起医务人在医疗行为中的高度重视,否则造成患者损害时,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发生医疗损害后,患方也应当注意细致分析医方是否存在未尽合理告知义务所造成的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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