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患方知情同意权带来的变化
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患方知情权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内容概括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及时解答咨询等;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方的书面同意等。
对于医方人员违反规范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上述规范未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规定其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或被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等。但由于当事医院或当事医务人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医学会在主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一般不愿认定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所以医院或当事医生很少受到行政处罚。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院对患方的告知内容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医方需要向患方告知替代方案的义务。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方不再仅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而是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
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损害的鉴定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后,曾撰文指出:“据介绍,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既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又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医学会组织的专家存在不愿意出具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现象……各方普遍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亟待通过立法解决”。
《侵权责任法》立法中使用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凡是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都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各项规定,从而消除了医疗纠纷处理中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因而医疗纠纷鉴定问题也与其它民事纠纷的鉴定一样,统一适用民事纠纷中需要鉴定的一般规定。因此,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金将有哪些变化
1、死亡赔偿金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其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统一适用《解释》。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将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赔偿,赔偿标准是医疗损害诉讼案件受理法院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医院责任程度。以北京上海为例,城镇人口(2009年两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超过25000元)遭受医疗损害死亡的医疗赔偿均为50万以上×医院责任程度。死亡赔偿金将成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新增的数额最大的赔偿部分。
2、残疾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30年×伤残等级。《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将以《解释》为标准进行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平均生活水平相差较大,所以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是30年,但改为20年后,由于使用标准不同,两者没有大的变化。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是24725,居民平均生活费是16460,两者计算结果分别是:以《侵权责任法》标准为494500×伤残等级;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准为493800×伤残等级。
3、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计算标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标准相比,变化在于对于未成年被扶养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准规定为扶养至16周岁,《侵权责任法》标准规定为扶养至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其它计算方法没有变化。
4、护理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陪护费,即“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按照《解释》规定的护理费标准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态等因素确定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医疗事故技术咨询网》http://www.chinayiliaoshigu.cn供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