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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应尽合理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但是临床医疗行为浩如烟海,具体哪些医疗行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作为法律不可能规定的太细。

  2010年9月14日浙江省高法颁布实施了由其民一庭制定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
(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
(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范与相关法律一样,仍然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医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而对于纷繁复杂的临床医疗行为,并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对于专业性很强且极度复杂的临床医疗行为,哪些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内容又应当如何,这不是法律或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所能规定的。

  2010年3月10日卫生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其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按照我部2010年1月22日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了该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着重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理念,重点强调医患沟通,对常见疾病诊疗(手术、操作)知情同意进行规范,使患方能对所患疾病有较全面的科学认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卫生部在该文件中规范的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多达600多项,且均有具体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结合卫生部上述规范内容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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