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中的维权关键:病历资料及时复制封存
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维权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证据的收集,而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是其他任何证据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复制、封存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损害诉讼至关重要。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记录。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在大量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患方存在如下问题: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都能意识到病历资料的重要性,能积极主动地向医方要求复制病历,却往往不知晓需封存病历,更不了解封存病历的重要意义。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提醒患方: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在场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提醒患方:从某种意义上说,封存病历和复印、复制病历同样重要,封存病历是防止医方修改、篡改病历资料的有效手段。患方在复印、复制病历后,应当同时对病历进行封存,这是患方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需及时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的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医方给予患方复印、复制的只是客观病历,甚至只是客观病历中的一部分,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患方未能及时封存,医方会对未给予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进行修改、补充,以应对将面临的医疗诉讼。因此,患方绝不能认为既然病历资料已经复印到手,医方就不可能再修改、篡改了。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提醒患方:即使患方由于不知、不懂而未能及时对病历资料在复印、复制的同时进行及时封存,一旦明白缘由,只要还未起诉,仍应在起诉前进行封存。患方可能困惑,既然已经发生纠纷,已经未及时封存,此时的医院必定对未给予患方复制的病历资料进行了修改、准备,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去封存还有意义吗?我们的意见是:绝对有意义!理由在于:1、即使医方已经对病历资料修改、篡改,也只能从形式上糊弄非专业的一般人员,对于从业医学行业二十几年的医学专家,对于从事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十几年的医院管理专家,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团仍旧能以专业的“火眼金睛”洞察。2、病历资料被修改、篡改并不可怕,患方完全没必要惊慌失措,我们的诉讼策略有二,一是以专业洞察、请求法院确认医方修改篡改病历后,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请求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二是不主张医方修改篡改病历,而是将错就错,认可被医方修改后的病历,以我们医疗损害诉讼团的专业优势从专业知识上打医疗措施官司。
最后提醒患方的是:如果起诉时还未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起诉书副本送达医方后,医方必定对患方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以及证据内容等进行极具针对性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进行极具针对性的病历修改篡改,这时的患方就要身陷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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