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48-law.com
长济医疗诉讼团队
电话:010-8256 4109
13381063369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位置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律师主持
  本网首页频道首页诉讼顾问诉讼咨询诉讼须知事故处理损害赔偿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新闻English Version
  典型案例患者权利医疗专题病历复印会员栏目医事法律医疗规范管理制度法规解读律师视线业务指引收藏本页
 会员注册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本网各频道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动态
长济典型案例 长济律师视点

法律顾问在线 医疗损害律师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合同实务律师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注册海外公司 公益诉讼在线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
律师在线答疑》丛书登载

劳动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 物业纠纷答疑
物权纠纷答疑 合同纠纷答疑

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咨询论坛
诉讼仲裁指南 聘请律师指南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法律新闻精选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公共空间
国际人权宪章 法律幽默集锦

English Version

在线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本网首页>>医疗损害律师>>诉讼咨询

北京市输血致医疗损害诉讼的新规定

  输血致医疗损害案件在日常医疗过程中时有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审理此类医疗损害案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此作出了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内容如下:

  《意见》第5条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具备检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

  《意见》第33条规定: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负最终责任的当事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追偿。

  《意见》第34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北京无过错输血致医疗损害患方可获补偿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输血致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是依据医方的输血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无过错输血致人医疗损害的,医方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4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补偿”而非“赔偿”。赔偿是在有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时所承担的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出于道义,基于公平分担,在行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

>>返回诉讼咨询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事务所 招聘律师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English Version

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