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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诉讼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未取消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是否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的上述规定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种理解与猜测,有人认为实质上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有人则认为只是取消项目,但实质性赔偿数额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该《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可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并未取消,只是在赔偿项目的排列归属上有变化,不再与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并列主张,即不再单独主张,而是归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有被抚养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在原有基础上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此即为“计入”;没有被抚养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按本身规定进行,不另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

  此外,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计算后,总数额是否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上限为限,还有待思考。我们的观点倾向于应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上限为限,否则就没有必要表述成“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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