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中医方承担要求尸解的义务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的医疗纠纷中,相关规定只要求医院对于有争议的死亡病历,负有尸检告知义务,未规定医方有要求尸检的义务。
医方在尸检方面的告知义务,来自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规定,一方面不具有民事诉讼效力,同时,也不会规定其未尽尸检告知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诉讼中,尽管医方未尽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事后不能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因此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审判实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要求尸检的义务。
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北京伟雪达医疗信息咨询公司联合组建的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对于上述规定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1、对于死因不明或是对于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医疗机构承担要求尸检的义务。
2、当患方希望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时,患方应当向医方表明对死亡原因有争议就行了,而不是直接向医疗机构表明要进行尸体解剖。
3、患方向医疗机构表达对死亡原因有争议时,应当说书面方式表达,应当作好取证工作。
4、医疗机构承担尸体解剖的申请工作,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5、对于患方未对死亡原因产生异议,但患者确实死亡原因不明者,医院同样有义务向患方提出尸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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