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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缺陷医疗损害诉讼的新规定

  北京市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缺陷所致的医疗损害诉讼,做出了若干新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通过并实施《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因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所致的医疗损害,做出以下新规定:

  第四条: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十条: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委托检测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医疗产品质量检测。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北京伟雪达医疗信息咨询公司联合组建北京医疗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患者一方要对医方所使用的医疗产品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在长期大量的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本团队积累了相当的举证经验。对于医方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举证,特别是对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缺陷举证,摸索出一套特殊而有效的举证方法。建议当事人若遇相应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缺陷而致医疗损害,及时向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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