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行为
一. 释义
抢救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再没有其他措施可以应急救治患者),采取医学紧急措施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二. 抢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1.抢救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生命的规定,是一种有利于患者和社会的行为。 2.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处于垂危状态,情况紧急,若不采取措施患者将有生命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即不是医务人员主观臆想的)和正在发生的(即不是尚未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这是实施抢救的前提条件。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在采取其他措施都不能使患者脱离生命危险时,才能实施抢救行为。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必要采用危险性的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治疗措施,即可保全患者的生命,就应当对患者采取无任何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安全治疗措施。
4.抢救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能长偶过必要限度。
首先,应当明确有些具有危险性的治疗措施,并不一定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实施这种抢救行为时,应尽力避免危险的发生,不损害患者机体的功能。
其次,当形势决定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损害时,也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想要争取的治疗效果给患者带来的利益。
(2)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应当尽可能最小。也就是说,在保全较大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5.医务人员在实施抢救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对待。如果医务人员在实施抢救行为时,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并因此导致了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抢救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返回诉讼咨询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