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非常抱歉耽误你宝贵的时间。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是按照安徽省司法厅、人事部、省教委及监狱管理局等机关政策文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九七、九八级安徽农业大学毕业生性质上属于司法系统定向委培,按照当时文件规定及入学前所签定的协议,毕业后定向回原单位分配为司法干警,五年内不得调动,然而毕业已经八年了,却没有任何音讯。八年来,我们多次到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厅咨询有关事情,得到的答复是“上届领导的事,我们不清楚”、“人员编制超标,要等一等”“不知道”,如此回答让我们十分迷茫。其实,这种司法系统的定向委培生从93年开始招生,到98年共招了6届,前4届一毕业就分配成为了司法干警;当时类似这种情况的定向委培生还有扬州医学院、山东大学成教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安徽省司法警察学校,这些与我们同级同届的学生均已分配。如果真像某些领导说的是人员编制超标,我们也可以等,然而在我们毕业后警校还在招收定向委培生,也依然通过各种渠道得以分配解决,就在2004年末,对2001届的警校毕业生采取公务员过渡考试的方式,身份也得到了解决,就连中专生也分配了。其实对于我们这种定向委培生相关部门有专门下文,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司法部监狱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98届毕业生所需干部指标问题的批复》人函[1998]160号文件中表示,对于98年前招收的定向委培生给予干部指标予以分配,对于此后的不予解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政治部也下文转发了人事部文件即《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司法部监狱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98届毕业生所需干部指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司政[1999]003号文件。我们想请律师指导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如果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能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1997年“实践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皖司通(1997)022号 签发人:肖彰祥
附司法部回函全文
司法部:
你部政治部《司法部关于报送监狱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九八届毕业生所需干部指标的函》(司政函[1998]0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从今年起我部不再下达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一律纳入人员计划管理。因此监狱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的专项增干指标也不再下达。
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考虑监狱劳教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1998年前招收的监狱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所需增人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当年的人员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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