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最高法院修正了它在奈特案中的立场--控股公司不直接涉及州际商务,指出反托拉斯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联合或联合企图,因为它们会消除从事州际商务、有竞争关系的铁路间的竞争,结果导致对此类贸易和商务的限制。针对反托拉斯法损害契约自由的论调,哈伦指出:"宪法对契约自由的保证并不禁止国会,为那些从事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公司制订自由竞争的规则;…国会有权通过反托拉斯法"。[17]他认为契约自由决不暗示着一个公司和一群人拥有蔑视国家意愿的自由,而在正常情况下国会法律的实施,也不会损害个人争取和保有财产的一般性自然权利,这一权利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其运用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他宣布,新泽西州给予北方证券营业特许的作法,妨碍了联邦国会行使其管制州际商务的宪法权力,因此无效,北方证券公司必须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唯一由老罗斯福任命的Da fa官霍姆斯却投了反对票,这既出乎人们预料,更令老罗斯福极为光火,称" 我用香蕉都能雕刻出一个比〖他〗更有骨气的法官"。[18]
霍姆斯对这一评论不屑一顾,他巴不得老罗斯福不喜欢他,从而维持自己超越党派的独立立场。霍姆斯所撰写的异议,主要基于其对《谢尔曼法》字面的理解。他认为该法没有一个地方提到竞争,它只禁止专断(exclusion),并没有保护竞争。保护竞争可能是禁止专断原则的一个后果,或者是这一原则的基础或目的,但它毕竟不是原则本身。因此,以保护竞争为由,裁定北方证券官司违反《谢尔曼法》站不住脚。
有论者认为,霍姆斯的立场实际上与他的历史哲学有关。他曾经在不同场合表达他对《谢尔曼法》的反感,认为它缺少前后一致的逻辑。在他看来,保护竞争可以成为一种希望和诉求,但不能成为一项法律规则。霍姆斯在本质上是位必然论者(fatalist),相信产业间的合作、集中化也就是垄断化在所难免,势在必行。他相信,原始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组合和集中形式将主导经济。规模经济不可抗拒,且永无终结。因此,他认为对立法机关或其他任何人来说,试图阻止历史发展的步伐是徒劳的,事实上也是非常可笑的。[19]
五.判决影响重大 反垄断任重道远
最高法院的判决意味着自由、公平竞争原则的胜利,也意味着美国垄断企业的黄金时光开始结束。老罗斯福对这一判决非常满意。对他来说,反托拉斯法虽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垄断问题,但政府胜诉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终于转变了立场,认同了行政当局的作法,这样,联邦政府终于建立其监管大公司活动的权威,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他在后来写的自传中指出,1902年对北方证券公司开刀时,问题不是大公司是否应当加以控制,"致命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控制它们的权力"。而只有在这一权力确立后,才能进一步考虑"使用这一权力的正确方法"。[20]
有了良好的开头,就获得了一半的成功。这句话用在罗斯福政府上再恰当不过了。此后,肉类托拉斯和烟草垄断也被打破了。老罗斯福因此赢得了"托拉斯杀手"(trustbuster)的美誉。1911年,最高法院判定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涉嫌垄断,必须解散,并处以当时美国历史上最高昂的"罚款"――2924万美元。虽然此时老罗斯福已是一介平民,但看到这个在自己任内开始的诉讼,最终有了圆满的结果,自然感到莫大安慰。
不过,这笔罚款比起洛克菲勒财团富可敌国的财产来,不过是九牛一毛。大概是为了赎罪,洛克菲勒财团的掌门人约翰·洛克菲勒(John D. Rockfeller)在此后的生涯中,将他拥有的5.4亿美元--相当于今天的60亿美元--财产,捐给了以医学研究和教育为主的许多慈善项目,转眼成为到那时为止世界上最大的慈善家。据说,在无情地排挤同行、消灭竞争对手的职业生涯中,他却过着清教徒的生活,他从未抽过一支雪茄和喝过一杯香槟!可是,美国的反垄断并不是针对个人财富,而是针对不公正的商业行为。
《谢尔曼法》终于得到了实施,后来,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新的反托拉斯法,建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美国人终于确立起一种信念,像政府的权力会导致腐败一样,工商界的权力也会导致经济上的腐败--垄断。政府有责任限制垄断,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只有这样,美国人在享受可口可乐的同时,还能有百事可乐的选择。
【注释】
[1] Northern Securities Co. v. United States, 193 U. S. 197 (1903),
http://laws.findlaw.com/US/193/197.html。虽然最高法院是在1904年作出判决,但属于最高法院1903年司法年度(从一般是从第一年的10月到第二年的6月)。故其卷宗仍汇编在1903年度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汇编》。
[2]托拉斯是英文trust(信托)的英译。它是一种工商业组合形式,加入这一组合的公司把它们的股权交由一个专门成立的董事会来管理。在美国,这个词后来泛指所有有垄断倾向的大规模公司组合,成为垄断的代名词。
[3] 转引自伯纳德·施瓦茨、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47页。
[4] 同上,第157页。
[5] 引自沙伊贝等著:《近百年美国经济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279页。
[6] 引自《美国法律史》,第151页。
[7] 引自 塞缪尔·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下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第386页。
[8]引自 塞缪尔·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下卷,第393页。
[9] Lewis L. Gould, The Presidency of the Theodore Roosevelt, Lawrence, Kansa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 51.
[10] 进步运动(the progressive movement),也称进步主义(progressivism),或进步主义运动。形成于19世纪末,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最初的20年。它是由美国中产阶级知识分子领导的、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良运动,是美国社会对美国进入工业化时代后所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的一种社会性回应。
[11] Lewis L. Gould, The Presidency of the Theodore Roosevelt, Lawrence, Kansa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 p.50.
[12]当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一般只设立一个法官席位,而三法官地区法院(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临时性的联邦地区法院,通常是为某一类型的案件而专门设立。由两名地区法院法官和一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一旦案件终结,它就解散。对它判决的上诉可以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三法官地区法院最早是为执行反托拉斯法而建立的,但后来其管辖内容也扩大到公民质疑联邦立法是否违宪的案件。1960年代,这一法院曾经被广泛运用到民权案件。
[13] quoted in Northern Securities Co. v. United States, 193 U. S. 197, 328 (1903).
[14] Fribourg, Majorie G.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History: Ten Great Decisions. NY, 1965, pp. 103-104.
[15]莫里森等著、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下卷,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1,第92页。
[16] Northern Securities Co. v. United States, 193 U. S. 197, 317 (1903).
[17] Northern Securities Co. v. United States, 193 U. S. 197, 332 (1903).
[18] 原文是"I could carve out of a banana a judge with more backbone than that", Stanley N. Katz, ed., The Oliver Wendell Holmes Devise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VIII, Owen M. Fiss, Troubled Beginnings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NY: Macmillan, 1993, pp.137-138.
[19] Owen M. Fiss, p.143.
[20] Lewis L. Gould, p.53,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