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启蒙运动以来,都在秉承了康德的以人为目的的价值观,这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根本思想,以此为出发点,人们极力主张人在这个社会的权威地位,这种思想的广为传播形成了民意至上的观点,相辅相成,人们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和支持民众而存在,政府是由民意来决定,而不是政府来决定民意,而民主的价值有不可否弃的地位。当然民主意识的产生确实丰富和完善了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但是民主必须是一个合适恰当的民主,必须是在适应范围内的合身得体的民主,这样的民主才不走样变形。
是什么力量决定这个社会的走向?当然最有号召力和最被大众接受的是民众是决定这个社会的主要力量,不错,这是人的社会,当然一切行为都和人的活动相关,这也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前进和走向的决定者必然是这个社会的主体——民众,所以,民众的合法性地位在这个社会确实有不可否弃的地位。但是,仅仅是这样有失于浅薄。最为基本和简单的常识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两重属性,这样才合理正确,而民意至上的观点只体现了合目的性,而没有体现合规律性。而不论任何人,要在这个社会生存,必须学习和掌握这个社会的各种规律,这才是生存和生活的首要条件,如果与规律性的东西背道而驰的话,那是自取灭亡,根本不会有什么合目的性产生,而掌握了各种规律才可以有合目的性的选择余地和努力方向,从此可以看出,这个社会在民众之上还有真理存在,还有大道运行,而单纯强调民众的绝对至上性则是将不完美和有欠缺的人拔高到狂妄的地位,结果是自己撕裂自己。
在一个哲学思想里中国古代和外国思想家都尊崇人必须遵循这个世界的规律性的“大道”,这是人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从哲学思想下降到社会制度,就是这个社会的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立为这个世界所运行的圭臬和指针:比如在管理方面,必须要首先建立法制传统,法制则是体现这个社会中能促进人类之完美的法规戒律;在经济运行方面,必须考虑经济体自身的规律,这样结合民众利益才能最符合民众利益,而仅仅只考虑民众利益将是鸡飞蛋打一场空,没有实际效果,只有空头支票。所以,这个社会必须强调规律的优先性,同样,对于社会管理来说,首先要强调法制的优先性。
记得贺卫方先生分析了首先强调建立法制社会所具有的保守性、精英性等好多优点,这里不再赘述。这里要说的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法制才能有完善的民主,这是为什么?一个没有法制基础的民主是一个很容易操纵的民主,比如各种政治力量或者经济力量利用舆论误导民意,比如,民意的集中化为暴力,利用民意推翻科学标准。为了防止民意被操纵的方法有那些?当然,一个合适的民主制度自己有自己的防范制度,比如代议制,但在政党文化搀杂的代议制中,议会也往往成为政党斗争的工具,不可避免的被操纵,所以,防止民意被操纵的最根本制度必须是保证法制的优先性。法制的优先性可以保证民众的自由和独立,也可以保证各种传媒的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由,比这更为重要的是法制的优先性促使建立一个以道德正义为目的的终极社会决定裁判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引导人们服从理性的思考、正义的标准,而不是民意支持的多少和力量的大小。
民主最忌讳是变成利益谋求的手段,这样的民主和利益挂钩后形成恶性循环,将败坏和扭曲民主价值,所以,民主最忌讳成为谋取利益的手段,而法制的优先性可以割断民主和利益的连接纽带,建立光明磊落的民主制度。其次,民主要防止演变为力量的较量,建设性意见很少,政治化倾向很强,结果是力量的较量和政治化倾向将消解正义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较量民众力量多寡和政治资源占有的多少,结果是争端激化,暴力增加,这个社会而没有可靠的是非标准,而只有力量的多寡,那么这个社会将失范,而一个没有正义标准可以依据的社会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必须保证法制的优先性,一个和这个社会想容的道德和正义是不容许被颠覆的,一个和这个社会想容的民主必须是理性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民主,而不是力量化、敌对化的民主。
而如果我们建立了完善的法制社会,何愁没有合适的民主?那将是水到自然成的事情。
原发小百合海外站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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