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利亚 三十八、虚伪的功利观念(全) 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所谓虚伪的 功利观念,它首先注重的是个别麻烦,而把普遍麻烦置于第二位;它不是去诱导 感情,而是向它发号施令,它对逻辑说:为我服务!它为了防范一种臆想的或微 不足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的利益;它从人们手中夺去火和水,因为火能 制造成火灾,水能溺死人;它只会用毁灭的手段去防范恶果。 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它们只不过解除了一些既没有兴趣、 又没有决心去犯罪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法典中最重 要规定的人,怎么会遵守那些细碎的、纯粹随意制定的法律呢?触犯这些法律是 那样的轻而易举,而且平安无事,而严格的实行这些法律则会剥夺每个人包括开 明立法者都极为珍视的人身自由,并让无辜者像罪犯一样的忍受屈辱。这些法律 使受攻者的条件恶化,却为攻击者提供了便利。它们没有使谋杀活动减少,却使 它增加,因为攻击解除武装者比攻击武装者要更保险些。这不叫预防性法律,而 叫害怕犯罪的法律。在制定这些法律时,人们不是理智的权衡一条普遍法令会产 生的利弊关系,而只凭借对个别事件的纷杂印象。 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 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 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遥远因素 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 最后,荒谬的利益观念为名称而牺牲事物,把公共利益同所有个人的利益分 割开来。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一个区别就是:野蛮人只要满足了自己的利益, 就不再去损害他人;然而,社会性的人有时受一些坏法律的支配,却去做一些损 人不利己的事情。 专制者在受他奴役的人们心中投下恐惧和消沉,但是,这些东西反过来对他 的心灵回敬以更大的骚扰。这种恐惧越是孤独,越是带有家庭式的色彩,对于那 些利用它为自己谋取幸福的人就越少危险。然而,这种恐惧越是公开,它袭扰的 人越多,就越容易出现鲁莽者、绝望者或一些善于利用别人为自己目标服务的果 敢者;分担危险的人越多,就越使人们心甘情愿并充满幻想。不幸者对于自己生 存的重视随着苦难的加深而减少。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侵害行为不断制造出新的侵害行为:恨是一种比爱更持 久的感情,因为,恨从行为的持续中获得了力量,而爱却被行为的持续所削弱。
短评:对于那些功利的立法行为,贝卡利亚认为:“在制定这些法律时,人们不 是理智的权衡一条普遍法令会产生的利弊关系,而只凭借对个别事件的纷杂印象。” 有了这样一条标准,我想我们就可以理性的判断一条法令究竟是否合乎正义,而 不会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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