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利亚 三十五、关于自杀和流亡(节选) 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对自杀者的刑罚只 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如果说后一种情况 就像鞭笞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 的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 人类特别热爱生活,他们周围的一切都使他们加强着这种爱。想入非非的欢乐 和希望是一种极为甜蜜的圈套,它对于凡人的诱惑太大了,以致使他们为此而大口 大口的吞咽着很少一点甜汁的苦果。为什么要担心对自杀者必然的不予处罚会对人 们造成什么影响呢?害怕痛苦的人都遵守法律,但是,死亡却消除了人体内一切产 生痛苦的源泉。因而有什么力量能使自杀者停下他那绝望的双手呢? 任何自杀者给社会带来的害处,同永远脱离该国领域的人所造成的恶果相比要 小一些。因为,自杀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下,而后者却带走了一部分。如果说社 会的力量取决于公民的数量,那么后者这种抛弃祖国、委身邻国的行为,同简单的 以死来摆脱社会的行为相比,加倍地损害了社会。这样,剩下的问题就只是去了解: 为每个社会成员保留长期缺席的自由,对国家有利还是有害。 任何一条法律,如果它没有能力保卫自己,或者社会环境实际上使它毫无根基, 那它就不应当被颁布。舆论是人心的主宰者,它只接受立法者所施加的间接的和缓 慢的影响,却抗拒对它直接的侵犯。因而,一些无用的法律一旦受到人们的蔑视, 将使一些还比较有价值的法律也因而被贬低,并被人视为必需逾越的障碍,而不是 公共利益的保存者。 正像我所讲过的那样,我们的感情是有限的,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 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根据这个原则,明智的公共幸福的分配者可以得 出很多有益的结论,一一加以阐述会使我离题太远。这里,我只论证一下把一个国 家变成一座监狱的害处。这样的法律是毫无益处的,因为,除非不可接近的岩礁和 无法航行的海域将一个国家与世隔绝,否则它怎么能封锁住自己的整个边界,怎么 能使自己的看守万无一失呢? 一个带走全部财产的人,从完成这一行为起就不可能受到惩罚了。这种犯罪行 为一旦实施,就不再可能对它处罚。事先的惩罚就是惩罚人的意志而不是他的行为, 就是在对意向--这个独立于人类法律王国的、人身上最自由的东西发号施令。通过 没收留下的财产来惩罚缺席者,将导致简单的和难以避免的私下勾结,不严格地仔 细查阅契约,就不可能消除这种勾结,此外,这还会妨碍国与国之间的一切贸易。 如果在流亡者回国后对他施以惩罚,就等于阻止人们弥补已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让 他们永久地缺席下去。禁止国民出国,将使国民离去的愿望增强,并警告外国人不 要进来。 有的政府除了借助恐吓外,再没有其他办法留住那些由于童年时代的最初印象 而自然地热爱祖国的人。我们由此应想到些什么呢?使公民扎根于祖国的最可靠办 法,就是提高同他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福利。就像应当竭尽全力促使贸易收支有利 于我们自己一样,君主和国家也应当想尽办法使福利程度成为周围国家所无与伦比 的。随着一个国家的进步,不平等也在增长,发展奢侈享乐是弥补这种不平等的必 要措施,否则财富就可能凝结在个别人手里。但是,奢侈享乐并不是国家福利的主 要成分。 …… 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惩罚 自杀者也同样如此。其原因在于,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 上帝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它的刑罚 不是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如果有人反驳我说:这种刑罚至少 可以使自杀者悬崖勒马,那么我答辩道: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 的人,当他从容自如地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 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
短评:也许当时的欧洲就如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一样,从一个国家跑到另一个国家 十分容易,所以贝卡利亚才不厌其烦地大谈流亡。然而,对于我们来说,虽然也能 不时听到偷渡的消息,毕竟遥远了些。不过有一点却是肯定的,“使公民扎根于祖 国的最可靠办法,就是提高同他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福利”,而不是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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