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钱明星:
刚才王利明教授用丰富的案例、深厚的理论、具体的制度给我们详尽介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他的介绍,我们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对物权法制订中物权法基本原则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学者对其的看法,都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我的体会有三点。
第一,物权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法律,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他的基本精神。民法是调整正常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民法通过对权利的确认,通过对权利人提供实现权利方式的方法,通过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达到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发展。物权法的作用非常明显的,通过人们对物的支配权的保护,为社会经济的稳定提供了前提,也保护社会发展的结果。从人角度讲,有财产才会有尊严,有尊严才对社会有责任。没有对财产的保护,整个社会就会失去根基。
第二,物权法非常的具有技术性。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物权法调整财产支配关系时的独特方法,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首先,表现在物权法的规范都是非常具体的规范,调整平常生活对财产的归属。它不是很宽泛,抽象,辉煌的东西。它总是要有很多具体的制度。另外,它在调整时,它的做法与一般的生活观念,社会观念会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不动产的公示原则。
第三,物权法作为固有法,在我国应该特别的重视。王教授也不断从我国的现实和发展来谈我国在一些问题上应有的态度。法律在创造生活,也在影响社会,但它的作用不可以过分的夸大,一定要深入的研究,才能建立一套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律。
王利明教授这么多年的研究,既充满了对法律理想的热情,又保持了对本土近况的冷静。这是我们研究法律的基本态度。对他再次表示感谢,为我们做了这样精彩的演讲。
朱苏力:
我来做评论大家可能都感觉很奇怪。我今天胆敢来做评论,第一是王教授很务实的把问题讲的很清楚,我也事先阅读了论文。另外,大家觉得我是搞理论的,其实,我真正的本行是民商法。我在美国学的是商法和税法。最重要的是,我也觉得我们这个论坛不应该是个专门的论坛,应该有交叉学科的研究。当然我还想事先说的是,由于我很多年不研究这个方向,又受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可能,某些观点是错的,请大家理解批评。
我听了讲演以后,感觉王教授非常好的一点是指出中国的物权法制订是在中国产权大变革过程中进行的。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所以,现在提出物权法的问题,很大程度是解决中国的产权问题,许多产权不明晰的时候,使其明晰,而这种明晰,又不是概念上的明晰,而是要在操作上让他明晰起来。物权法对中国整个的经济改革是非常重要的。
王教授强调物权优先于交易的权利,我觉得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可以从科斯定理得到证明,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产权分配给谁是没有关系的。但我们都生活在产权交易成本为正的社会,这样产权首先配置给谁就很重要,就有不同的效益。物权法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来说,它是前提。如果物权都不明确,没有办法交易。但中国又不是象19世纪初德国民法典那样可以去重建,它处在社会转型期,但它又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发达,中国当代已不可能按完全古典模式去设计物权,所有物权的界定要便于流通,提高效率。现代社会标准化生产的物品如何特定化,比如计算机的问题,也是面临的新问题。如何使物权特定化是个技术性问题,但必须要解决,否则没有办法使物权在新的时代促进起来。
王教授讲的一物一权也很符合新制度经济学的权利树。一个财产中是可以有很多权利的。现代的法律经济学可以提供解释。另外,相邻权地役权的问题也都是法律经济学在社会成本问题上都讲过的问题。用科斯定理来说,从产权配置的角度 它是促进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的。在这个过程中,物权的作用是促进效率的发展。
有些问题我觉得还需要考虑。比如物权的登记制度,王教授说集中起来好,我觉得分散也有它的好处,因为要使交易各方免除风险,但交易各方进入市场时都面临风险,没有这种风险就没有责任,公示制度是向社会提供信息,减低交易成本,但不能免除银行或债权人调查的责任。一个社会集中起来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总是会出问题的。我觉得这种风险是可以分担的。银行应当进行调查,公示公信制度是重要,但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另外,分散可以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公示制度以后未必由国家来管,国外有很多银行收集个人信息和信用,这以后也可以在我国发展成产业。
另外,实质审查我也觉得有福利国家的倾向,觉得什么事情市场是做不好的,要国家来讲。
至于流质契约,我觉得这种东西从道德上我可以反对,但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我觉得不应该禁止。它最大的问题是在市场不发达,它不是契约本身有问题。所以不应该通过限制这种契约而应该通过开动市场的形式解决。日本国家为什么要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它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创造一个市场。应该从中获得启发。
最后我想讲一点。我觉得王教授的讲演非常好,给我很多启发,激活了我很多法律经济学的思考。但我想提一个个人的看法。我觉得王教授在讨论整个问题时,背后缺少一个真正能把所有原则贯穿起来的理论体系。我个人认为,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科斯的文章是可以提供这种支持的。而且我觉得王教授如果利用这种可能性结合起来,可能会建立一个更明晰的逻辑上更严谨的结构。这不仅是我们这代人的责任,也希望在座的年轻人多努力。这是我的评论。谢谢大家。
王利明:
我很长时间也很想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解决民法学的现象。因为民法学主要调整交易问题,很多问题可以用经济学的知识去分析。但很遗憾,我不懂数学。这是我一直做不下去的原因。高考的时候,数学只得了30多分,现在课也补不上了,只能寄希望于现在的青年。有志于研究民法的同学能够真正的把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民法中来,促进民法的深入发展,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再次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