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全社会巨大的争议,而最后又以异乎寻常的方式(在全国人大会)高票通过。其实早在去年年底第七稿审议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已经提出来了。《物权法》引起这么大争议,甚至上升到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分歧;而最后表决的时候竟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他们不理解。这种情况正常吗?一场巨大的争议,不论最后结果如何,结果总应该一定程度上反映这种争议本身。而从《物权法》最后的表决结果是一边倒——我们还不知道最后那个弃权的人是怎么回事。这个结果让人觉得难以明白。
他提出这个问题后,我就反问:“你是不是认为很不正常?”那么我就回答“我认为很正常”。重大分歧问题最后以压倒性的优势票数通过这说明什么?中国社会究竟发生什么问题?中国社会将因此发生什么变化?他们认为《物权法》颁布的意义非常深刻,但究竟什么影响他们不知道。甚至有人问:“你认为《物权法》颁布后中国的前途究竟是走向光明还是黑暗呢?”他们在想些什么我们大家都清楚;但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怎么样理性地思考《物权法》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要对其进行反思。特别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人,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是以这样一个方式通过,我们要去思考期间的原因,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我们中国社会的真实情况。所以今天晚上的报告我选择了《物权法的得与失这个题目》。当然这个题目选择的有些问题,有一点障碍。因为一部法律出台之后,自然是应该得到一片赞扬之声。我们不可能在一部法律出台之后就对它品头论足,这是不符合我们的习惯的。特别是《物权法》,它的出台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和艰苦卓绝的斗争才取得了这样的成果。如果我们把它的颁布看作是一个成果的话,那么对成果我们应该爱惜,而不是去品头论足。所以依据习惯我们应该讲《物权法》的“得”。所以这个题目提出来的时候有点障碍。但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是高级知识分子,我们在任何变动面前,我们都应当保持我们的理性。所以我们也就面对的这个问题开始做一些独立的思考。
得,自然是讲《物权法》的成功之处、伟大意义和它的价值;“失”呢,是一个反思。这部法律的颁布我们可能面临一些新的东西;这部法律的颁布本身可能就带一些问题;甚至这部法律本身就有些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有可能还是比较重要的。在谈论得与失的时候,我们要提到一个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得”与“失”总是相辅相承的,从来没有一个事情是绝对的“得”或“失”。法律的主要任务是利益平衡,目标在于寻找利益冲突的平衡点;利益冲突最后的解决,实际上就是一个“得”“失”权衡的结果。我们把它称之为平衡。这种平衡是在利益的较量的基础上做出了理性的选择。法律的操作和人类社会其他领域的操作,在本质上都是如此。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一个成功里面都包含一定角度上的失败。那么,我们在评论它的“得”的时候就要考虑是不是也要谈谈它的“失”。因此,在理论的前提方面,我们这个题目是成立的。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所要表达的意思,我先在前面介绍一下我们这个立法的过程。关于这个立法的很多方面的讨论,我在以前给大家上课的时候也分别以专题的方式作过介绍。在《物权法》通过以后,很多媒体包括国外媒体都会问到一个问题“为什么《物权法》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是这么的艰难?经历了这么长时间并且也创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的记录——共七次审议,算上最后决议的话共八次。”几乎没有一部法律出现过这种情况。一般二读或者最多四读就通过了。如果一部法律审议了六、七次的话,这部法律就没有审议的必要了,因为这么多次审议都没有通过,证明这部草案是不成熟的。《物权法》经过七次审议最后高票通过;如果这次通过不了的话,可能还会有八次、九次审议,最后必须让它通过。何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当权者表现出了这样的一个决心?
我们来回顾《物权法》起草进程的话,有两个说法:官方说法是13年;学者的计算呢,认为是7年多一点。计算结果不一样,主要是角度不同。官方的计算是从制定《物权法》的提案被受理开始的;学者的计算是从立法工作正式开始启动开始的,也就是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开始的。《合同法》的起草是集中了90年代前后学者的力量和立法资源,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共用了五六年的时间。《物权法》在90年代中期后开始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但不能说从那个时候开始《物权法》起草工作就真的启动了。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在当年的四月份就正式成立了一个民法典起草小组。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解决的是《物权法》的起草问题。当时就委托学者提出建议稿草案。最开始是委托梁彗星教授。但是中间有些问题,人大的王利明教授持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在《物权法》中是不是要将“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三种形式予以规定。梁教授的意见是不区分这三类所有权,理由就是《物权法》对所有财产采用的是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应当做一个身份立法而要坚持行为立法。不看你是什么人,不论是什么身份,统统不管。民法的眼睛看上去只看到抽象的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应当以身份来区分所有权。在梁教授的草案上,所有权只有两类:动产和不动产。王教授持不同的观点,认为中国的情况下,不区分这三类所有权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基于这样的争议,在所有权问题上面,就由王教授再提出另外一份草案;后来王教授也就形成一份完整的草案,也就是后来法工委草案的基本来源。我们认为《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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