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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嫖宿幼女罪”引发广泛争议之后,“猥亵儿童罪”也有这样的趋势。先是去年的校长开房案,最近则是一位三岁幼童被性侵,犯案人只被判了四年半。“猥亵儿童罪”,确实“有短”需要揭。k3R在线律师
第一大短板:和“强奸儿童罪”的界限划分有问题
本来立法在确定强奸儿童的时候用了更为严厉的判定尺度
强奸和猥亵当然是不同的,前者要发生性交行为,而后者则是用性交以外的手段来满足性欲。对性交这一行为的定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国的法律中,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用的是“接触说”来判定的,即双方的性器官有接触。在14岁以上的人那里,就用的是“插入说”,不仅仅性器官要接触,还要插入才能算性交。比较可知,对幼女用了更为严厉的法条,以强调对其保护。k3R在线律师
然而,没有与时俱进的“性交”定义却让这样的“严厉”看起来用处不大
在这起平顶山三岁幼童被性侵事件中,幼儿母亲在微博上“晒”出了医院的诊断单和法院一审判决书。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到,孩子被伤害得不轻——“处女膜陈旧性裂伤”,造成伤害的方式是,“经审理查明,王延枝(即本案加害人,幼儿园园长的丈夫)采用手抠、摸的方式对幼童下体进行猥亵。”所以,起码从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加害人用了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分对孩子进行了“插入式侵害”。在很多的案例中,都发生了类似的情况,而他们都被判为“猥亵”。这就犯难了,这样的行为到底是算强奸还是猥亵呢?要说接触,这些加害人的性器官并未与被害幼童接触,可这样的行为起码不会比“外阴摩擦”之类的更轻微。k3R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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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母亲公布的诊断单k3R在线律师
原来,强奸和猥亵的定义长期在司法实务中就存在着争论,而且两个定义的范围一定是“此消彼长”。对此,法律学者陈洪兵在《“强奸”含义的新解读》就认为,根据人们性意识的变化,应对“强奸”进行重新解释。这也是国际立法的潮流。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的时候修改了相关“法律”,拓宽了性交的立法定义,即“1、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结合的行为;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使之结合的行为。”而陈洪兵就认为在儿童这里,应该考虑台湾的定义。k3R在线律师
甚至有时候“猥亵”被变成逃脱更严厉的“强奸”刑责的工具
去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最开始之所以那么轰动的原因,就是两名加害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逮捕的。而最后一审认定,两人是强奸未遂,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见,“猥亵罪”很可能被当作逃脱“强奸”刑责的工具。结合大形势来看,这种担忧就更不为过了,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北京等地的性侵儿童案件中都有被害人低龄化的趋势。像是本案这样,案发时候只有两岁,从生理上来说,加害人往往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来进行性侵。然而,要说是加害人只有“猥亵”的故意而没有“奸淫”的故意也说不过去。举个台湾的案例就可以说明,在去年,台湾一个48岁的男子想要强奸一名12岁的女童,因为女孩尚未完全发育,无法进行正常的性交,最后,他舔遍了女童全身,还强迫女童为他“口交”。他是以强奸的罪名被判刑的。k3R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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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童在部分地区有受害者低龄化的趋势,让保护更为复杂和不易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